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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因与封丘县冯村乡大里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宁某某,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平禄,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苌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历彩,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宁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宁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其已收到补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同时宁某某自愿放弃对本案争议承包土地继续承包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宁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艾华

审判员闻志勤

代理审判员赵艳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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