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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郑某某,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焦作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八局三公司于2006年4月3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焦作市政府支付拖欠中建八局三公司工程款x.70元、“中州杯”奖30万元、工程款利息x.40元及违约金x.11元。原审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6)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建八局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建八局三公司以已与焦作市政府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八局三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克磊

审判员司胜利

审判员宋丽萍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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