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诉杨某丙、杨某戊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26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33岁。

被告杨某丙,男,55岁。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丁,女,52岁。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戊,男,51岁。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魏某某,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江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王某甲和三被告系继兄妹关系,继父杨某法在世时对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进行了处理,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楼附X号的房屋一套由原告继承。2008年8月16日原告继父杨某法去世后,三被告就将此房屋占有,将原告赶出不让原告继续居住,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寄住在别人家。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出房屋。

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辩称,1、王某甲和杨某法不形成继子女关系。王某甲是1983年出生,杨某法夫妇结婚的时候王某甲已经21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法和王某甲不形成继子女关系;2、三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涉诉房屋是杨某法夫妇的合法财产,是杨某法与王某兰婚后共同财产,与原告王某甲没有任何关系,现三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三被告对该房屋进行合法继承,符合法律规定;3、杨某法所立遗嘱将房屋给王某甲从法律角度上讲属于遗赠,在杨某法外面有巨额欠款,且在中原区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表示在自己生前不对房屋进行处理,死后由三被告依法继承或者变现,据杨某法的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遗赠不同于遗嘱,赠与人没有行使任何义务而享受权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法该遗赠行为应属无效行为。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某法是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父亲,杨某法在妻子王某兰死亡后与原告王某甲的母亲王某乙结婚。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杨某法和王某兰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并居住,产权登记在杨某法名下。2005年12月,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在本院诉讼,要求继承母亲王某兰的房产,本院作出判决,认定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楼附X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杨某法付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每人应继承房款x.49元。因杨某法未能支付案件款,在该案执行中杨某法与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于2007年1月达成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撤回执行申请;房屋由杨某法居住,生前不得变卖、转移或作其他处理;待杨某法百年之后再由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继承母亲遗留的x.72元。2006年4月,杨某法立见证遗嘱一份写明该房屋在杨某法死亡后由儿子王某甲继承。2008年8月16日杨某法死亡。三被告得知有遗嘱后将王某甲赶出房屋,三被告将该房占有摆放父母生前物品作为祭奠场地。因此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本院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遗嘱见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争议应认定为继承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确认遗嘱的效力和继承房屋,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纠纷。本案中原告仅自认为杨某法有遗嘱就主张对房屋的权利并主张三被告构成侵权,但根据本案的事实,三被告应继承的x.72元房款尚未得到,显然对该房享有一定的权利,杨某法的遗嘱与杨某法生前和本案三被告所签的执行和解协议相冲突,因此双方争议的根本问题是遗嘱是否有效。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侵权纠纷,遗嘱的效力和房款的支付不适宜在本案中直接作出裁判结果。围绕本案的诉讼请求评判,原、被告对房屋均享有权利,三被告占用房屋不让原告独自占用,显然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侵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春杰

人民陪审员楚慧玲

人民陪审员陈黔月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瑞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