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不服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复函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56岁。

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徐某某不服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郑州市药监局)作出的郑药稽举复函【2007】X号《关于复方盐酸伪麻黄某缓释胶囊有关问题核查情况的复函》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余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某霞

代理审判员吴小华

人民陪审员张照芳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