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柴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柴XX、刘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1日以武检刑诉(2009)89-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柴XX、刘XX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翠平、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柴XX及其辩护人何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刘XX、柴XX、刘XX伙同刘XX(另案处理)、刘XX(又名刘XX,另案处理)等人到武陟县公安局小董派出所找民警张XX,问其如何某理刘XX母亲被打一事,期间刘XX、刘XX、柴XX、刘XX、刘XX等人无理取闹,殴打张XX,致张XX双眼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颌面部擦伤、颈项部软组织挫伤、双手挫伤,无法正常工作。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刘XX、柴XX、刘XX、刘XX、刘XX等五人的亲属对被害人张冠军给予了3万元的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刘XX、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XX、刘XX、柴XX、刘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谢XX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和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刘XX、柴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0年3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柴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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