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39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2001年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双方于2005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小区X号楼X单元的房屋,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2007年7月份,被告擅自将该房屋以x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元。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自由恋爱相识,于2005年1月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诉讼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另查明,原告前婚有一婚生子王某月,跟随原告前妻生活,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汝河小区X号楼X单元的房屋一套已经以x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存款、股票、有价证券。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均系再婚,双方应当珍惜。诉讼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8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军

审判员牛乃洪

人民陪审员宋德奎

二00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沅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