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平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又名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钟家庄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于同年4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密谋后,窜至武陟县X镇X村东北地一配电房上,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破坏后,盗走里面的三个变压器铜芯。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XX坐出租车逃到山西省晋城市时,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钟家庄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x元。该事实有作案工具等物证、毛XX等人证言、李XX陈述、被告人王XX供述、现场勘查照相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提请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王XX称姓王)窜至武陟县X镇X村东北X组菜地,把配电房上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里的三个铜芯盗走。2009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王XX与其同伙坐出租车带赃物逃到山西省晋城市时,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钟家庄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XX供述,2009年4月21日下午1点多,姓王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焦作汽车站,他接住我后带我到武陟县城后吃了饭,姓王的又带我到变压器那地方说弄那个变压器,让我给他看人。后他上到房顶弄那个变压器,我在下边看着人,弄出铜芯后,我俩人抬一会儿扛一会儿将东西弄到了路边,他找了个出租车,我们坐上出租车,司机问我们带的啥,姓王的说汽车配件,我也跟着说是汽车配件。出租车到山西省晋城市时被警察查住,姓王的跑了,我被抓住了。

2.毛XX证言证明,2009年4月21日晚上12点左右,我开出租车在武陟县化肥厂南边高速公路桥附近拉了两个人,他们抬到车后备箱里有用编织袋装的很沉的东西,我问是啥东西时,其中一个人说是汽车配件。车到晋城市时被警察查住,其中的一个人跑了,一个人被抓住了。

3.李XX证言证明,2009年4月22日早上6点钟,我锻炼身体到东石寺村东北角X组菜地时,见一台变压器在地上,里面的铜芯不见了,我就给电工李XX打了电话,李XX到后看了看,我们就报案了。

4.李XX证言证明,2009年4月22日6点20分,李XX给我打电话说村东X组菜地的一台变压器被人偷了,我到现场后见变压器被拆开了,里面的铜芯被盗走,变压器油全部洒了,上面的盖和线包也被拆散了,完全不能使用了,我就报了警。被盗的变压器一直在使用中,管辖那一片的田地灌溉。

5.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中心位于武陟县X镇X村东北X组菜地变压器房,变压器房南侧土堆上有杂乱的鞋印,变压器房顶有被拆掉的镙丝和变压器油,地上有一个无变压器芯的变压器外壳。

6.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状况。

7.王XX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王XX指认现场情况。

8.出租车照片及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所乘坐的出租车、所盗窃物品及盗窃时使用的工具。

9.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破坏变压器价值x元

10.武陟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钟家庄派出所民警于2009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巡逻时查获一辆出租车和一名可疑人员,出租车上放有变压器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以破坏手段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珍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