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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河北省肥乡县华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肥乡县华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河北省肥乡县华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韩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程序不合法,协议在先判决在后,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且韩某某与对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韩某某申诉称审理程序不对、判决时间较晚的理由、没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庆安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段同乡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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