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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8日投案,同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8日投案,同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马自印、马登远在夏邑县X乡X村谢庄东南地滥伐杨某6棵,经鉴定所滥伐活立木蓄积量为18.0041立方米。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某,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滥伐林木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宋某某、程某某、杨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杨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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