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张某乙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新海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张某乙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国医药大厦X层815-818。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原名称某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高盛律师)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张某乙正脊医药科技研究所(以下简称张某乙研究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罗静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乙研究所在一审中起诉称:张某乙研究所与国际三维正脊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华夏康桥三维正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出资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乙研究所于2005年4月7日委托中高盛律所代理诉讼事务。中高盛律所向张某乙研究所收取了1万元人民币作为代理费,并指派安建平律师和郭洪亮律师代理诉讼,双方签署了编号为“x”的《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第四条约定,如果代理人不履行义务,代理费原数退还委托人。然而,中高盛律所的律师只给张某乙研究所起草了诉讼文书,立案后就没有了下文,该案件至今没有开庭。为此,张某乙研究所多次催促中高盛律所履行合同,但是安建平、郭洪亮二位律师却置之不理,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张某乙研究所认为,预先收取的1万元诉讼费用具有定金的性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第4条是格式合同条款,关于免除双倍返还定金和加重张某乙研究所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综上,张某乙研究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高盛律所双倍返还合同定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以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收取之日起算至2009年6月5日)。

中高盛律所在一审中答辩称:1、张某乙研究所的主体不适格。张某乙研究所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4月8日被行政处罚吊销。2、张某乙研究所没有证据证明中高盛律所存在违约行为,中高盛律所为张某乙研究所起草了起诉书并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不能由代理人决定,并且受委托律师均已转出中高盛律所,非中高盛律所律师不再代理的表示不能作为中高盛律所有拒绝代理的行为。3、双方于2006年签订委托合同,张某乙研究所在两年的时间内怠于行使其权利,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4、张某乙研究所在与中高盛律所签订委托协议时,隐瞒了其虚假变更登记的情况,其未如实告知,弄虚作假变更登记的行为影响了中高盛律所的代理行为,违反了代理合同第2项。综上,不同意张某乙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7日,张某乙研究所(委托人)与中高盛律所(受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因与华夏康桥三维正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际三维正脊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委托中高盛律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中高盛律所指派安建平、郭洪亮作为上述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帮助委托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诉讼事宜。委托人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受委托人接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人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合同并不予退还所收费用。代理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代理律师的重大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代理律师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受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或因代理律师以外的原因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委托人向受委托人支付代理费1万元。诉讼期间发生以下事项视为委托事项办理完成,代理费不予退还:1、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达成和解协议的;3、撤销诉讼的或纠纷已不存在的;4、其他诉讼中止、终结情况。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结止(即作出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同日,张某乙研究所向中高盛律所交纳代理费1万元。

经询,张某乙研究所与国际三维正脊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纠纷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理。该院与上述案件承办法官联系,称该案件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9月10日报结。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诉讼中,张某乙研究所向该院提交了郭洪亮律师于2005年10月14日告知张某乙研究所代理事务均转由安建平律师负责的手机短信及安建平律师明确不再代理张某乙研究所诉讼案件的电话录音。

诉讼中,张某乙研究所认可中高盛律所代理律师郭洪亮、安建平曾帮助书写起诉状、立案并处理相关诉讼事宜,但认为正是由于两位律师代理案件时未对诉讼相对方超出时限提起管辖异议一事作出反应,导致案件搁置。中高盛律所表示,张某乙研究所委托其代理的案件已逾四年,可视为诉讼中止,中高盛律所已完成了代理义务,不同意继续代理上述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及一审法院工作笔录、开庭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乙研究所与中高盛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张某乙研究所虽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且中高盛律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张某乙研究所未告知营业执照吊销一事造成中高盛律所做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代理合同,故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张某乙研究所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代理费1万元,中高盛律所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

现双方争议在于,中高盛律所是否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代理诉讼义务。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第十条,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结止,其后列明委托事项终结的几种情况: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同时第九条列明了视为委托事项办理完成的四项事由,包括法院调解、自行和解、撤诉或诉讼已不存在以及其他诉讼中止、终结情况。可见,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以委托事项终结作为代理义务完成的衡量标准,并将委托事项终结限定为合同列明的几种事由。现张某乙研究所委托的纠纷案件未出现上述事由,委托事项未终结,中高盛律所应当继续履行。但中高盛律所却以代理义务已经完成为由拒绝继续履行代理义务,根据合同第4条的约定,应向张某乙研究所退还全部代理费。关于张某乙研究所主张中高盛律所赔偿自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乙研究所要求双倍返还代理费的诉求,因合同明示张某乙研究所交纳的1万元为代理费,并非定金。故张某乙研究所以代理费具有定金性质为由要求双倍返还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高盛律所返还张某乙研究所代理费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张某乙研究所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高盛律所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张某乙研究所在工商管理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应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进行诉讼,张某乙研究所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张某乙研究所在2005年4月7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的二年多时间内从未向中高盛律所主张权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故其一审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对此未予审理,属于漏判。三、张某乙研究所一审提交的与经办律师的电话录音,没有通话时间,不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明力。四、张某乙研究所未告知中高盛律所其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故其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弄虚作假,中高盛律所有权终止合同。五、因法院违法退回移送案件和将案件报结,致使诉讼终结。根据合同规定,中高盛律所无责任。六、中高盛律所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公平原则,不应退回全部律师费。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张某乙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张某乙研究所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中高盛律所的上诉理由答辩称:首先,张某乙研究所完全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本案不存在时效问题。因为在起诉前张某乙研究所法人张某乙多次电话要求中高盛律所退还代理费,中高盛律所只是强调办案律师离开了其律所,需要找办案律师退款,但并没有拒绝退款,说明中高盛律所已经以其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原来委托代理的义务。张某乙研究所是基于此提起诉讼,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第三,张某乙研究所提供的电话录音是形式上的证据,中高盛律所一方不认可电话录音中的接听电话一方,完全可以请相关人员到庭对质或者申请司法鉴定。由于中高盛律所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所以该主张是无效的。第四,中高盛律所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所涉的诉讼已经终结,并认为诉讼的终结其没有责任。该说法没有证据支持,是错误的。因为张某乙研究所与中高盛律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所代理的诉讼至今没有终结,张某乙研究所没有收到过法院关于终结该诉讼的任何通知。中高盛律所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知道基本常识,法院终结诉讼肯定会通知代理律师。更重要的是,本案是关于委托合同解除的纠纷,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诉讼的终结,而是中高盛律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张某乙研究所是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主张退款。第五,关于缔约过失。从中高盛律所的上诉状中可以清楚的看出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05年4月7日,而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是在2005年6月27日,所以签订合同在先,吊销营业执照在后。张某乙研究所是否有义务通知中高盛律所应由委托合同约定,因委托合同未约定,故张某乙研究所没有义务通知中高盛律所。更重要的是,营业执照的吊销和委托合同的代理事项没有任何关联,营业执照的吊销并不影响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故请求驳回中高盛律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高盛律所与张某乙研究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张某乙研究所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张某乙研究所在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张某乙研究所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若认为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司解散和清算义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张某乙研究所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故其以公司的名义提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乙研究所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对中高盛律所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终结的情况和事由。现人民法院未对张某乙研究所委托中高盛律所代理的诉讼做出任何判决、裁定或调解的结果,故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并未终结,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中高盛律所的该项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高盛律所称张某乙研究所一审提交的与经办律师的电话录音没有通话时间,不能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明力一节。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只是确认了张某乙研究所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与郭洪亮律师通话的电话记录的事实。因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为中高盛律所与张某乙研究所,故无论该电话记录是否作为证据使用,均不影响中高盛律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也不能影响在其拒绝继续履行代理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做出中高盛律所返还代理费的判决结果。故对中高盛律所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高盛律所认为因张某乙研究所未如实告知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弄虚作假,中高盛律所有权终止合同一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在2005年4月7日,而张某乙研究所是在2008年4月8日才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在签订代理合同之后,从时间上不能证明张某乙研究所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故意隐瞒、弄虚作假。中高盛律所单方终止合同的事由不成立,对于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高盛律所认为因法院违法退回移送案件和将案件报结,致使诉讼终结,其无责任,并且其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公平原则,不应退回全部律师费一节。本院认为,因中高盛律所现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已终结了委托代理合同所涉的诉讼,在委托事项未完成的情况下,中高盛律所拒绝继续履行代理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退还全部代理费。故本院对中高盛律所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七元,由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四元,由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罗静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万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