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诉杨某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孟韩,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合作银行)诉被告杨某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跃勇、王淑花、人民陪审员尚长年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孟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29日,被告杨某某从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利率10.92‰,到期日为2009年2月28日。由张松涛提供连带保证作担保。借款现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欠息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363元。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2008年2月29日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2、2008年2月29日借款借据一份;3、2008年2月29日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4、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杨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9日,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合作银行原下属的辛店信用社,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某某由张松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原告处借款x元,月利率10.92‰,期限至2009年2月28日,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现借款日期已过,被告杨某某没有履行偿还本息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欠息之日到起诉之日的利息4363元,及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2月29日与原告合作银行原下属的辛店信用社,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付本息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x元、欠息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363元及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率上浮50%计收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2月29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

二、被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x元、诉前利息4363元及2009年4月8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待被告同原告结清欠款时一并同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跃勇

审判员王淑花、

人民陪审员尚长年

二ΟΟ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邵曼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