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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伟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艳红,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钢锋,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X路X号星河家园X号楼五单园六楼西户,实际给付现金地也在郑州,依法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X路X号星河家园X号楼五单园六楼西户,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玲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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