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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劳务合同工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女。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劳务合同工资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郭某某,被上诉人徐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峰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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