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孟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孟某连,河南省睢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孟某甲与被上诉人孟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孟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孟某乙、孟某连,被上诉人孟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孟某丙、孟某甲系董店乡X村第四村X村民,1998年8月31日,孟某丙与董店乡X村第四村X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书,取得了该集体3.484亩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该3.484亩承包地包含着本案诉争的1.3亩承包地,雷屯村X组有“接竹竿”的旧俗(自2003年3月1日起,该村委不再调地),2004年,孟某甲以“接竹竿”方法接种孟某丙承包地1.3亩(共三块:一、村东小林场地:北邻孟某金,南邻孟某剑,西邻河,东邻刘成林;二、村东大条杆地:西邻刘奎启,东邻孟某济,南邻黄某,北邻李树明;三、村东北河北洼子地:西邻孟某启,东邻黄某军,南邻孟某军,北邻泊头村地),并达有协议,协议约定“孟某丙在接地时,如果接不到地,孟某甲愿意返还给孟某丙的土地”。2007年,按照“接竹竿”的旧俗,轮到孟某丙接地而未接到。

原审法院认为,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2004年雷屯村并没有对该村委土地进行调整,孟某甲接种孟某丙承包地依据的是雷屯村X组的接地旧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个别调整程序的规定,孟某甲应返还孟某丙土地1.3亩,另外,根据孟某丙、孟某甲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的返还条件现已成就,孟某甲亦应返还,且根据查明的案情,雷屯村委自2003年3月1日起不再对土地进行调整,所以,孟某丙要求孟某甲返还1.3亩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孟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孟某丙1.3亩承包地(共三块:一、村东小林场地:北邻孟某金,南邻孟某剑,西邻河,东邻刘成林;二、村东大条杆地:西邻刘奎启,东邻孟某济,南邻黄某,北邻李树明;三、村东北河洼子地:西邻孟某启,东邻黄某军,南邻孟某军,北邻泊头村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孟某甲负担。

上诉人孟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雷屯村委于2007年10月出具的自2003年3月1日起该村土地不再调整的证明与中央有关“大稳定、小调整”的文件精神相悖,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错误。2、雷屯村X组(实际是作业组)曾自愿立约约定,仍以“接竹竿”的形式执行,符合“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3、涉案承包地系孟某丙自愿交出,且已由村委登记在承包证书上。4、双方所立的返还土地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应为无效协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孟某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孟某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双方私自调整耕地不符合中办发[1997]X号文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村X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孟某甲耕种孟某丙土地不符合法定程序。2003年3月1日以来,该村承包地未再调整亦属事实,因此,原审法院采信村委出具的证明正确。2、孟某甲称孟某丙在村民自愿签订的合同上签字按指印的事实不存在,且该合同未经政府审批备案,二人私自调地的行为违法。3、孟某甲称涉案土地已登记在其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与事实不符。从孟某甲承包经营权证书可以看出,土地流转登记的时间与双方2004年9月4日达成协议的时间矛盾,达成协议之前村委不可能为孟某甲办理土地流转登记,且孟某丙对该登记亦不知情。4、孟某甲称双方协议系胁迫下达成没有依据,孟某甲对此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某丙是否对本案争议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办发[1997]X号文件规定,承包土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但同时规定小调整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孟某甲、孟某丙依“接竹竿”习俗调整承包地,不符合该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自2003年3月1日以来,该村承包地未再调整,应视为“接竹竿”习俗已自动终止。且“接竹竿”协议在先,孟某甲与孟某丙于2004年9月签订的协议在后,后协议应视为对先协议的变更,其效力高于先协议的效力。孟某甲上诉称涉案土地已由发包人登记在其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证书所载登记时间为2004年8月,而双方签订协议时间为2004年9月,登记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协议时间,不符合常理,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孟某甲上诉称双方所签协议存在胁迫情形,主张协议无效,因未提交相关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所签协议系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现条件已成就,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孟某甲应依约返还孟某丙的1.3亩耕地。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孟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克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