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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男,24岁。2007年12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民(已判刑)、贾×坡(已判刑)、许×强(已判刑)和小×(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龙凤泉商务会所,以被害人邢某某接受性服务,需要支付1500元费用为由,当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并由张×民冒充公安人员,当场强行抢走被害人现金1500元。后被告人张某又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3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民、贾×坡、许×强(三人均已判刑)和小×(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龙凤泉洗浴中心,以被害人邢某某接受性服务,需要支付1500元费用为由,采取威胁、殴打手段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邢某某现金1500元。后被告人张某又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2008年9月1日23时许,其在龙凤泉KTV拒绝支付1900余元的账单,后有人拿被子蒙住其头朝其身上乱打,并有一自称是派出所长的人朝其脸上扇了两巴掌,其怕再被打,便被迫掏出了1500元,其双手及腰部受伤。后张某说派出所长在楼下,准备将其带走,意思是再给其要钱。虽然其明知道那个人是冒充的所长,但其怕再被打,就掏出了1300元给了张某。且冒充派出所所长的人穿一件深色短袖。被告人张某供述,在房间内只剩其与邢某某时,其说警察还在楼下,邢某某让其先放邢某,并从口袋里掏出300元钱,其就将邢某某送到楼下。

2.同案犯张×民、许×强、贾×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关于劫取1500元的事实相互相印证。

3.证人王×婷证实张×民当天穿黑色短袖运动休恤衫,下身穿黑色运动裤,白色休闲鞋。

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1日23时左右,其在龙凤泉洗浴会所与一客人发生性关系,后其与许×强、张×民、贾×坡在一起时听他们说敲诈了客人1500元。

5.证人狄×喜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2月2日开始经营龙凤泉澡堂,2008年5月刘×汉租其二楼东侧开KTV,平时是张×民在管理该KTV。

6.同案犯张×民、许×强、贾×坡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本院(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

7.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意见,经查,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而且损害了军警人员以及相应的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和威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立法上才对这一行为加重处罚。但是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民的供述及被害人邢某某陈述证实,同案犯张×民口头宣称自己为派出所所长,但被害人邢某某根本不相信其冒充的警察身份,并未损害军警形象和声誉,不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法定情形,故对该公诉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王华

人民陪审员贺旗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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