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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范纪奎,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付XX。由于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患有癫痫病,但被告对原告的病麻木不仁,放任原告自生自灭,其行为使原告心灰意冷,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相亲相爱、相敬如宾,感情很好,婚后时间不长原告就怀孕,现女儿已10个月,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很好。对原告的病,被告积极为其治疗。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只所以要求离婚,是其父母的意见,而非原告本意。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春天经人介绍确立婚约,同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9年10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2009年农历5月27日生育一女孩付XX。2010年春节,原、被告双方因亲戚没有给孩子压岁钱及原告想去看她奶奶被告不给礼钱的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将孩子留下后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多次去接均遭拒绝。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好,双方婚后能够相互尊重,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只是由于一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分居。作为夫妻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付XX,刚刚一岁多正是需要父母照料的时候,夫妻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综上所述,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等方面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敬章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梁江涛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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