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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爱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志军,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高新树,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河南天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鹤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1日作出鹤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工资4632元。后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工资4632元。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应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其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意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玉喜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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