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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玲、薛某,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6月1日与被告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91万元,用于购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绿洲银郡X幢东单元X层X号的房屋;贷款期限228个月,被告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被告以其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贷款余额x.88元及利息(计至2009年7月14日的逾期利息x.17元、逾期罚息3776.83元,之后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约定另计),以上暂合计x.88元;2、原告对被告为上述债务设定抵押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证明及送达地址,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延峰

代理审判员刘佳

代理审判员张迎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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