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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5岁。

辩护人渠某某,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赊店镇法律服务所(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48岁。

诉讼代理人王某彬,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XX,男,44岁。

诉讼代理人韩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温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5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秦建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温XX、诉讼代理人王某彬、韩璐、证人王XX、狄XX、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因王XX和刘X的婚姻问题产生了纠纷,2010年6月29日中午,王XX的弟弟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到刘X家,发现刘X家中无人,便强行从刘X的邻居邹XX家翻墙进院,把刘X家的玻璃门等物品砸毁。后王某某从原处翻墙出院,但将菜刀遗留在刘X家院内。王某某便又在邹XX家的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到刘X家门前的街上叫骂。接送学生的刘XX,正好从此路过,王某某举刀便砍,刘XX连忙逃跑,王某某持刀追赶约40米才停止。接着又追砍接送学生的窦XX,窦XX吓得推着自行车便跑,王某某追了大约10米后才停止。由于王某某手持菜刀在街上叫骂和追逐他人,吓得张X、姬XX等附近居民纷纷关门进屋,接送学生的家长薛XX等人赶紧跑掉躲藏。社旗县X镇初级中学副校长张XX发现此情况后,为避免伤害学生事故发生,立即回校安排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社旗县X镇中心小学教师张XX为避免伤害学生事故发生,急忙关上大门,并看护学生不让外出,该小学教师家属温XX在锁学校大门时,王某某持刀照大门上砍,将温XX的右手砍伤,将大门上的钢筋砍脱焊。后王某某手持菜刀坐其亲戚费XX的摩托车离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温XX、证人邹XX、王XX、张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伤情鉴定结论、提取物证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另赔偿原告人以此所某成的财产损失及误工费用x元。向法庭提交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饶良镇中心小学证明、刘XX工资卡、个体司机唐生全的证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XX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另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向法庭提交了住院病历及药费票据3104元、文印费30元和饶良镇X村委会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到饶良街不是寻衅滋事的,是陪同我姐王XX回她婆子家的,是温XX先上来骂我,后来又拿个棍子上来打我,我才跑到邻居家拿个刀自卫,我也没砍他,他跑了。我没有拿刀追撵群众,也没有拿刀到学校门口。我也没有翻墙进到刘X家。我不能赔偿温XX、刘XX的损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①刘XX家东西被砸不是王某某所某,而是王某某的姐王XX于2010年6月25日所某,这一点刘XX在2010年6月26日报案笔录中已做陈述;②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去刘XX家前带过刀,拿刀是被温XX追打时才被迫自卫从邹XX家拿的刀;③是温XX先骂王某某,而后又拿棍殴打王某某,王某某掂刀应属自卫行为;④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砍学校大门,没有侵害师生的行为,故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作无罪判决。另向法庭提交了证人王XX、狄XX、王XX、王XX的证言及王某某受伤的诊断证明、村委会证明、村民请愿书。

经审理查明:因王XX和刘X(刘XX之子)的婚姻问题产生了纠纷,2010年6月29日中午,王XX的弟弟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到刘X家,发现刘X家中无人,便强行从刘X的邻居邹XX家翻墙进院,把刘X家的玻璃门等物品砸毁。后王某某从原处翻墙出院,但将菜刀遗留在刘X家院内。王某某便又在邹XX家的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到刘X家门前的街上叫骂。住在中心小学院内的温XX骑摩托路经此处,见状便说你在这胡骂啥哩,王某某便叫骂上前,温XX即返回学校。接送学生的刘XX正好从此路过,王某某持刀便砍刘XX,刘XX连忙逃跑,王某某举刀追赶约40米后才停止。接着又追砍接送学生的窦XX,窦XX吓得推着自行车便跑,王某某追了大约10米后才停止。由于王某某手持菜刀在街上叫骂和追逐他人,吓得张X、姬XX等附近居民纷纷关门进屋,接送学生的家长薛XX等人赶紧跑掉躲藏。社旗县X镇初级中学副校长张XX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回校安排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社旗县X镇中心小学教师张XX为避免伤害学生事故发生,急忙关上大门,并看护学生不让外出。该校教师家属温XX在锁学校大门时,王某某持刀朝大门上砍,将大门上的钢筋砍脱焊,后又将温XX的右手砍伤(轻微伤),后王某某手持菜刀坐其亲戚费XX的摩托车离去。

另查明:201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之姐王XX因婚姻纠纷到刘XX家将屋内柜台玻璃、豆浆机、茶几、茶具、锅、碗等物品砸毁。201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从邹XX家翻墙进到刘XX家,将部分物品砸毁,后又将刘XX家门面房屋上的玻璃砸烂。附带民事原告人温XX被王某某砍伤后,于6月29日到饶良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16日出院,共花医疗费用310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十几天前的一天,因为我姐王XX和刘X闹离婚,刘X的父亲刘XX答应在俺第一次去他家的第二天将女儿送到俺家,结果他隔了一天还没有送来,并且他们家以法院的名义通知俺去法院,刘X还打威胁电话,发威胁短信,还找人也打威胁电话,所某那天我姐王XX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去饶良街找妮,到刘XX家后发现他们家锁着门,没有人,然后,我姐让我从他们家东边邻居家翻过去,看他们家有人没有,我翻了过去,见他们家没有人,就把他们家东西砸砸,然后从那个地方翻了出来。在刘XX家门前大街上,见温XX骑个摩托过来了,他问我咋回事,敢跑到刘XX家门上来找事,我就说找妮的,他说:“你走吧,不关你的事,然后我俩就吵了起来。”俺姐就劝俺俩走,他就回学校了,他又掂了一个一米多长,不知道是钢管或是钢筋出来了,来到刘XX家门前的街上打我,先打住我脚,我就跑到刘XX家东边邻居家拿个菜刀和他对峙,他把我手打伤了,我也把他手砍伤了,然后我撵他,他跑进学校关住了大门,我撵到大门前四五米的地方,看进不去就走了。我拐到刘XX家门口将他家门上玻璃砸了,然后由俺表姐夫骑摩托带我走了。后来到豆观的一个小诊所某,他说治不了,然后租了一个朋友的车去社旗看,社旗看不了又上南阳了。……我记不清进刘XX家时拿刀没有。我是拿了刘XX家院中放的一个木棍砸东西的,我现在想不起来那木棍在哪。……我和温XX对峙中,我手受伤了,他手也受伤了,具体咋受伤的,不知道。我记不清我去学校门口时是否拿刀。我记不清从刘XX邻居家拿的那把刀后来放哪了。在街上我没有拿刀追赶别人。我去学校门前撵温XX是因为他把我手打伤了,我想打他。

(2)被害人温XX的陈述

6月29日中午12点多钟,我从西边过来,见到王某某正在刘XX门前骂,我说,你在这胡骂啥哩,他就骂着上我跟前,也没提我名,也不知道骂谁的,王XX拉住他了,我当时就没下摩托车,骑着摩托往东回学校了。那会,我看见他手上有血,血都甩我裤子上了。我回学校后……看见王某某在小学门前路上拿着菜刀威胁着让别人关门的,我说得给学校大门锁住,不让他进学校院子,那会大门锁着,但小门开着的,然后我就过去锁那大门上的小门,这时王某某掂着刀跑过来要进大门,我就赶紧锁小门,他举刀就开始砍,第一刀砍在大门上的那段斜钢筋上,把那钢筋砍断了,第二刀砍在我右手上了,我就拐回来跑到门卫室,拿了根木警棍出来,撵他到大门前路上,他姐王XX拉住我说,XX叔,这是俺兄弟哩。不让我打他,我举了举警棍,也没打住他,就回学校由张XX带着我去卫生院了。

(3)证人张XX的证言

昨天中午12点20分左右,我们学校的一个女教师喊我说,外面有个疯子,浑身是血,拿个刀,听完后,我赶紧往外跑,到大门口看见一个男子手举个大菜刀,在学校门口正往西走,接着又拐回来,我走到东边大门口小卖部前,他举着刀跑到我面前说,你是买烟的吗我说,是哩,他厉声厉气的说,是的赶紧买。我当时也怕他真拿刀砍我,我赶紧往小卖部屋里退,这时他姐叫云的说,弟弟,今咱是找刘X的。我这时赶紧跑到学校,到大门口进去后,顺便把门上锁挂上了,然后我回到学校礼仪镜边看着学生不让过去,这时那个男的还在大门口,学校老师的家属温XX过去想把锁给锁住,当时我没看见他砍住温XX的手,是在温XX又跑到屋里拿个警棍出去撵那个男的回来后,我才看见他的手受伤了。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昨天中午12点多钟,张XX和教师家属温XX也从学校往外走,这时我们三人都在让学生进教室,这时一个男的拿个菜刀到学校大门口朝大门上砍了一刀,他看见温XX开口就骂,“×你妈,温XX。”温XX说你骂谁的边说边往大门口走,那男的就踢大门,大门没踢开,又朝大门砍一刀,然后又踢大门,这时大门被踢开了。温XX用脚将大门关上,那男的又踢,温XX用手去关大门,那男的又砍了一刀,砍在了温XX手上,温XX拐到门口的治安室去拿木棍,回到大门口,那男的姐将那男的拉走了。

(5)证人邹XX的证言

那天中午,王某某到我家后边,要翻墙进刘XX家,我赶紧站起来,谁知道他一下子就翻了过去,我就也赶紧翻了过去,王某某正在用脚踢铝合金门内的一个玻璃柜,我就说,你在这不能胡来,人家没人。王某某就举着刀威胁我说,再管我砍死你。我一看管不了,我就又翻墙回到家里。到家后,光听到刘XX家噼噼啪啪打砸东西的声音,大约持续有10分钟,王某某就又从院墙处翻出,从我家出去了,又到刘XX家门面前砸门和门上边的玻璃。王某某从我家出去时,我正在卖东西,没注意他手中拿凶器。又停了一会,王某某又冲进我家,跑到后边厨房,把我家的菜刀掂走了。我一看他掂着刀,我也没敢理他,然后我就看见他举刀在街上往西边追砍人去了,但我没看清追砍的是谁,后来听说是司法所某。王某某先去我家掂刀到街上追砍人,然后王某某又返回到饶良镇中心小学门口,与温XX发生的争执。

(6)证人薛XX的证言

昨天中午12点多钟,我看见小学门口有一个20多岁男子,上身穿一个黄某的短袖衬衫,手里掂了一个木棍在敲打刘XX家的门,敲打了大约有2分钟左右,他又跑进邹XX家中,不大一会,跑出来,手中掂了一把菜刀,用脚踢邹XX家门口一个木牌子一下,然后又到刘XX家门口,高声叫骂,饶良街人算XX等脏话,没多大一会,西边有人在大声说话,掂刀那男子想着那人是说他,就去追那说话的人,我一看那男子朝我站的地方跑,我怕伤着我,我骑着摩托就往南边跑了。没多大一会,掂刀那男子又返回来往刘XX家方向跑,我一看,吓得就赶紧跑开了。其中和我站在不远处还有一个40岁左右的女人,也送学生,骑着电车,掂刀那人一过来,那个妇女吓得把电车一扔也赶紧跑了。

(7)证人刘XX的证言

昨天中午12点多钟,我到学校去接学生,学校大门还没开,我就隔着铁门往里看,突然从东边跑过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浑身是血,右手掂一个钢筋棍,左手掂一个菜刀,朝我冲来,我认为这男子神经了,当时离我约有一米左右,举着刀,迎头就砍,我一看情况不对,我就躲,躲开后,我就跑,那掂刀的男子就追我,还不干不净地骂人,我整死你等。一直追我大约有40米左右,我当时把皮鞋都跑掉了一只。跑了一会后,我看他不追了,他又掂着刀,逢人都举刀砍,当时街上的人乱跑。

(8)证人窦XX的证言

6月29日中午大约12点半,我去学校送学生上学,刚走到饶良镇老高中门口时,看到中心小学门口有人在打架,周围围了许多人在看,并看到有许多送学生的家长又调头往回走,接着,又看到一个男子举着菜刀往我们这边跑,我一看就也调头跑,吓得我的车子也没有骑,推着就跑,我女儿当时在车子后边坐着,大概追我有10米左右,那掂刀的男子就又往饶良镇中心小学方向跑去了。……我后来听别人说,那掂刀男子差点用刀砍着我女儿。当时追我们时,我在前边跑,听着后边还有一女子喊那掂刀的男子弟弟,连续叫他。……

(9)证人姬XX的证言

那天中午12点30分左右,看见有个男的骑着摩托车带着刘XX儿媳的兄弟从东边过来了,手里拿个菜刀,摩托停在了刘XX家门口,……他从邹XX家院子里翻进刘XX家,然后就听见刘XX家里咕咚咕咚地响,……过了几分钟后,他又从邹XX家出来了,当时还举着菜刀对邹XX说,你不让我从这过邹XX的爱人说,俺给你没冤没仇某。他拿着菜刀出来了,出来时还朝门口的广告牌踢了一脚,他又到刘XX家门口,先窜起来用刀砍门上的玻璃,又窜起来用脚跺门,在这当中自己摔了一跤。他站起来后,又从西边拿了三根木桩子砸门,这时温XX从西边骑个摩托车过来了,他举个刀想过去砍温XX,说:“你还管闲事不管”这时从西边过来一个骑自行车送学生的女子,他又掂着刀,另一只手去抓车子。那女的使劲一蹬,车扭头跑了,他没抓住。他撵了二三十米左右没有撵上,这会温XX也跑了。他又碰到一个从西边过来的男子,他又过来撵那男的,那男的扭头就跑,他没追上。那男的鞋子也跑掉了。他又拐到刘XX家门口,看见温XX从学校门口出来了,他又过来找温XX,温XX就赶紧往学校里面退,退到大门里面后就关门,他推门,温不让进,他就用刀砍,砍住了温的手。他又转过身舞扎着刀,对门口的人说,谁看,谁看,再看砍死你们。门口的人都纷纷关门,我这时也赶紧关门进屋了,再往后就不知道了。

(10)证人张XX的证言

6月29日中午,张XX从学校院内出来,走到我身旁问我,这是咋回事,刚说完,从西边过来一个20多岁的男子一只手掂着一把菜刀,另外一只手淌着血,站到我家门口,指着张XX问,你是不是买烟的,是的就快买,买完赶紧走。张XX没办法,赶紧说,是买烟的。这时王XX跑了过来上去拉住那拿刀的男子说,弟弟,咱是来找刘X的,与别人无关。然后,就拉着那掂刀的男子走了。走到路中间,正好温XX骑着摩托车从西边过来,那男子指着温XX问:“温XX,这事你还管不管。”温XX也没理他,就又骑着摩托往东走了。然后那掂刀男子又举着刀说:看您饶良街人有多厉害,见人就举刀威胁。当时正是学生上学的时候,学生吓得都往我家小卖部内跑。没多大一会,那男子又掂刀走到对面姬XX家门口,吓得姬XX的爱人和小孙女赶紧关上了门。当时,街两旁许多户都吓得把门关了。……

(11)证人张XX的证言

张XX发现一个年轻男的手里拿个刀在饶小门口,后便回到饶良镇X排人员防止那男子进入校园。

(12)证人张X的证言

午饭后,看见王XX和她弟弟王某某在刘XX家门前拉扯,当时王某某手里拿个菜刀,她姐拦也拦不住,他又去邹XX家,过了一会他又掂个菜刀出来了,又来到刘XX家门口,边骂边砸门,说饶良街的人谁敢看,都把门关上。他窜起来用脚跺门,门没跺开,还用刀砍门上的穿条,又用木桩子撞门和上面的玻璃。这时邻居们纷纷关门,我也吓得把门关上了。过一会,我又开开门看,看见他从东往西追一个男的,他举着刀追赶,离那男的很近,差点砍住他,那男的鞋都跑掉了。大约撵了几十米没撵上便拐回来了,他掂着刀乱舞扎,后他又来到饶良街小学门口,他拿刀砍大门,他姐在一边劝他,后他被一个男的骑摩托带着往西走了

(13)证人王XX的证言

6月29日中午12点25分左右,我正在家吃饭,看到一个年轻男子在拍斜对门路北刘XX家的西门,我爱人看见他进入刘XX家东隔壁邻居邹XX家,我没看见他进入。随后听见刘XX家有噼噼啪啪砸东西的声音,随后看到王XX在西边门口喊,“弟弟,我的事不用你管了,你快出来。”大概有四五分钟,随后看见那个男的从邹XX家出来,手里拿了把刀,他又砸刘XX家门头上的玻璃,是窜着掂刀砸的,又拿起门边的木桩子砸门和玻璃,又用双脚跺门,摔倒在地上,这时温XX骑着摩托从西边过来,停在了门口,不知道温XX说了句啥,他上去要打温XX,王XX拉住了他,他踢了王XX一脚,温XX骑摩托跑了,此时周围人都在围观,他拿着刀指着我们,大声说:“都给我关住门,谁出来砍谁。”又指着对学生们说:“都给我滚。”又对着左右邻居大声说,看你们谁敢管。这时我就上屋打了110.然后在楼上看到温XX从学校门口出来,我又下楼把门打开出来看,看见温XX拿着学校自制的木警棍在挡那男的舞扎着的刀,持续有一分钟左右,后来在王XX的劝阻下,温XX回到了学校,后来过来一辆摩托车把那男的带走了,走时手里还拿着一把刀,然后看到温XX从校园出来,手上流着血。

(14)证人孙XX的证言

昨天中午12点多钟,我在水池边刷碗时,三年级学生成群的往外跑,说外面有个老疯子拿刀砍玻璃的,然后我去喊政教主任张XX,并让我们班的学生进班读书。我也没出去看是什么情况。

(15)证人费XX的证言

王某某是俺爱人的姑家表弟,那天中午,王XX到我家,让我去饶良街把王某某弄回来,怕他打架。我就骑摩托车到饶良街刘X家门前,看见王某某一只手有血,他姐在拉住他,我把他带走了,把他带到豆观一个诊所,后他父母来将他带走了。

(16)证人夏XX的证言

2010年6月29日那天中午费XX领来一个年青人手指流血了,我看怪严重,简单的处理一下,他们就走了。那人来时他手里还掂个刀。

(17)证人刘XX证

我儿子刘X和王XX已于6月11日协议离婚,现在法庭正在受理他们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至于他们为啥要来闹,我也不清楚。6月29日那天,有一把菜刀扔在俺家门面房西门门后了,后来派出所某人来后把刀拿走了。那是个不锈钢刀,木把,上面有血迹,当时屋里地上,门前地面上都有血迹,后来我们已经清扫了。那菜刀不是俺家的。

(18)证人王XX的证言

我不知道XX和华通去饶良街,后找他们时,在卫生院门口,见到XX,XX说,温XX不知用钢筋或钢管将王某某手指打断了,血管也破了。

(19)证人王XX的证言

29日中午,我和王某某一起回我婆子家找我的女儿。到那后,没有见人,但刘X一直打电话威胁我。后来温XX从街西边骑着摩托过来了,见我们之后,温XX就威胁我们,他拽着我兄弟的胳膊,质问我们来干啥。我们和他理论,后来温XX就进到中心小学院里了。没多大一会,温XX手里拿着一个带花纹的钢筋棍子出来了,上去就打我和我兄弟王某某,我兄弟就赶紧跑到我东边邻居家屋里拿把刀出来了,我赶紧抱着温XX,说给他没有关系,但他啥也没有说只是打,把我兄弟打倒在地上,我兄弟的手上和胳膊上都是血,当时也不知道哪受伤了。后来我老表费XX恰好过来了,就带着我兄弟去看伤去了。我兄弟没有打住温XX,温XX绝对没有受伤,他拿那么长的钢筋,我兄弟不可能打住他,我兄弟没有用刀砍学校的大门。6月29日,我没有看见我兄弟翻我婆子家院墙,他跺大门了,但没有进院砸东西是我把东西都砸了,他还砸啥。

(20)证人王XX证实:2010年5月18日,王XX让我同他一块去饶良街买钢筋,大概中午12点半左右,我们一块看了钢筋后,路过饶良镇X路回家,看见一个胖子、个不很高,年龄40多岁,手里掂着一米多长的钢筋棍,从学校大门走出来到大门西边三、四间院子远的路北边,嘴里骂着,猛的往那个年龄有二十多岁的年青人身上打,那个年青人用手挡,大约有几十秒,那个男的把年青人的右手指打伤了,顺手流了很多血。见年青人手受伤了,掂着钢筋回到了学校。那个年青人被一个骑摩托的人带走了。当时没见那个年青人掂刀到处撵人砍,也没见那年青人到学校大门前。

21、证人王XX证实:今年农历5月18日中午12点多,我和王XX一块到饶良镇买钢筋时,走到饶良街X路饶良中心小学大门口西边时,看到一个四十多岁,个子不太高,胖子手里掂个钢筋棍撵一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撵到离学校门有四、五间房子前,那个男的朝年青人身上打,我一看那年青人是我们村的王某某,他就躲,他手里拿把刀只是挡,不让那个男的打,后来王某某右手被打流血了。那个男的就掂着钢筋棍进学校大门里边了。王某某被一个骑摩托的人带走了。

22、证人狄XX证实:今年农历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饶良街带面粉,大约十二点多,走到教办室错对面,见一个四十多岁的人,手里举个钢筋棍在打一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年青人手一挡,血就出来了。后来我就走了。

23、现场勘查笔录

2010年6月29日社旗县公安局技侦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1份:绘制现场平面图,拍摄现场照片51张,其中有2010年6月25日所某摄的现场照片。另在现场刘XX家提取有血迹的菜刀一把。刘XX家茶几等物品被砸毁,现场有血迹,刘XX家门上穿条弯曲等案发后的现场情况及中心小学大门上的钢筋脱焊。

24、鉴定结论书、(1)社旗县公安局法医所某某(2010)社公法活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温XX的伤情属于轻微伤。(2)社旗县价格认证中心所某某社价认字(2010)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刘X家被砸物品直接损失价值1832元。(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某具的公宛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通过对现场遗留的菜刀上的血迹和王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菜刀上所某出的血迹是王某某所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

25、遗留在刘XX家带血的一把菜刀照片

26、辨认笔录经刘XX、张XX、窦XX对王某某的照片混合进行辨认,证实2010年6月29日中午在饶良镇中心小学门口持刀追撵者是王某某。

27、唐河县大河屯陈庄村卫生所某明、解放军768医院手术记录证实:王某某右手示、中指外伤。

2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司机唐生全证明、饶良镇中心学校证明证实了刘XX家经营副食部,因此纠纷曾请假一个月,并租车花费800元。

29、社旗县X镇卫生院入院证、病历记录、医疗费用票据证实,温XX因外伤住院18天,花费3104元;饶良镇X村委证明证实了温XX现从事的职业是养殖业和废品收购业。

证据经出示质证,附带民事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王XX、王XX、王XX、狄XX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言没有客观、全面的陈述案件事实,与公安机关所某取的大量证据相矛盾,不能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温XX、薛XX、刘XX、张XX、李某某、孙XX、邹XX、姬XX、刘XX的证言提出质异,认为温XX、刘XX是婚姻纠纷的调解人,因没有调解成功,便对王XX有诚见;邹XX等人是刘XX的邻居,没有如实作证,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公安机关依法所某取的证人证言大部分是居住在饶良街X路镇中心小学附近的居民,对2010年6月29日中午发生在镇中心小学门口的无故持刀追逐、辱骂、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最有发言权,证人所某某证言也比较客观、全面、真实、可信,证言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另有公安机关所某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书证在卷佐证,已形成了证据链条,合议庭对公诉机关当庭所某示指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所某读的狄XX、王XX、王XX的证言及狄XX、王XX、王XX当庭所某某证言在内容上尽管一致,但三位证人到达现场的时间较短,所某到的情况也不全面,不能全面的反映案件所某生的事实,如他们只看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在用钢筋打一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他们并没有看到公安机关所某查的证人所某实的王某某手持菜刀在镇中心小学附近无故追砍、辱骂他人的事实;另三位证人所某实的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持钢筋在打一个年青人也于被害人温XX、证人王XX、张XX的证言所某实的温XX拿根木质警棍去撵王某某存在矛盾,故经合议庭评议对证人狄XX、王XX、王XX的证言不予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及证人王XX的证言在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持刀从邹XX家翻墙进到刘XX家就不能如实陈述,此情节有证人邹XX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在刘XX家所某取的物证菜刀一把,并对上面遗留的血迹进行鉴定,所某出的血迹是王某某所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被告人的辩解、证人的证言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当时的情况,故被告人当庭辩解及证人王XX的证言,经合议庭评议后不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无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XX及代理人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因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范围及标准如下:1、医疗费3104元;误工费住院18天,按每天37元计算,计款666元;3、护理费按每天37元计算,计款66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计算,计款180元;5、文印费30元。以上共计4646元,应由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赔偿。温XX其他赔偿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家被砸物品价值1832元,其中包括有王XX砸坏的部分物品,哪些是王某某砸坏的物品无法查实,但由于王某某实施了砸坏物品的行为,故可酌情赔偿原告人刘XX的经济损失1000元。因此事刘XX也曾租车支付了交通费用,但原告人刘XX身体较好,不需要每次都租车,额外加大了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负担,故可酌情赔偿交通费3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刘XX及代理人其他诉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以王某某不是寻衅滋事,未持刀砍人,撵人,是温XX先拿钢筋打我,我才拿刀自卫的意见,因卷内证据已经证实,当王某某正在刘XX门前叫骂,砸门时,温XX从西头回学校,看见此情,即制止王某某,二人未曾直接发生撕打。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砍学校大门,没有侵害师生行为的辩护意见,从现场勘查所某摄的学校大门照片上可以看到镇中心小学大铁门上有二道被利刃砍过的痕迹,钢筋的另一端脱焊,与现场目击证人所某实的情节一致,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无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以刘XX家的物品不是王某某所某,虽有证据证实是王XX所某,但王某某在2010年6月29日也对刘XX家的物品进行打砸,虽不能完全承担,但可酌情予以赔偿。故此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亲属能够预交赔偿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46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元。

(民事赔偿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樊斌

审判员吕应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康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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