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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李某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时任新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科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09年3月3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时任新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副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09年3月3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2008年4月份,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新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其在工业用地上建设4#、5#、13#、14#楼的商住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人史某某、李某不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在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变更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仍为其办理了X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造成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部分房屋进行销售,得预售款x元,其它商铺也进行了大量销售,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对此进行报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辨某,指控被告人史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证据证实,应当宣告被告人史某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辨某,指控被告人李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证据证实,应当宣告被告人李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2008年4月份,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新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其在工业用地上建设4#、5#、13#、14#楼的商住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人史某某、李某不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在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变更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仍为其办理了X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造成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部分房屋进行销售,得预售款x元,其它商铺也进行了大量销售,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对此进行报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她2007年6月任房管局房地产管理科科长。2007年6月份和2008年元月份,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X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她审批的,其中科室意见一栏系本人签的。当时没有在意大华公司的土地使用证的用途,目前房管部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允许建商品房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用途的改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补交出让金。导致该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够,理解不透,对岗位职责认识不足,导致违法的签署意见,她愿意承担责任。

2、被告人李某供述,2008年8月起至今他任新郑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科科长。他对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X栋商住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在工业用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开发商预售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科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在科室没有明确分工,一般在工作中史某某主要职责是负责科室全面工作。配合科长做好科室工作,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的现场勘察工作。张伟中和乔喜爱配合他进行现场勘查。2007年6月份和2008年元月份,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X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史某某让他领着张伟中和乔喜爱去的,他在审批表上签有意见。审核了他们的规划证、平面图等资料,在审核意见里签过字后我才看到大华公司的土地证是工业用地。签过字以后,在审批表往申请手续里夹的时候,发现大华的土地证是工业用地,他当时和史某某坐对面,他把资料递给史某某的时候说,大华公司的地是工业用地。史某某当时问他咱这里有没有明确规定工业用地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他也说印象上没有。就目前房管部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允许建商品房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证人姚×证实,2007年3月至今他任新郑市房管局局长。局里的职能主要是对房地产产籍的管理和办理房产证,还有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和预售证的办理。预售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准备资料向房地产开发科提出办理房产预售的申请,之后由房地产开发科负责审核资料、去现场勘察,审查合格后承办人员填写审批表,由科长、主管局长和局长分别签批。签批过后就可以发预售证了。史某某作为科长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她是科长,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有关资料应该由她把关审查,副科长李某协助科长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李某也应该对有关资料把关审查。表上有他的签字,因为按照程序应该由他签字,预售证发放很正常,他不负责把关审查,只要科里拿出审批表送到他这里来,就签了。当时不知道大华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土地是什么性质,后来才知道这块地是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办理商品房预售不对。

4、证人张××证实,他2007年3月调入房管局在房地产开发管理科工作至今。主要参与预售商品房的现场勘查工作,不作其他工作,他和李某一起勘查了大华公司的项目现场,看看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5、任职证明,史某某自2007年6月15日起由原建管局开发科到房管局继续任开发科科长,于2008年1月4日起任房管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李某于2007年6月15日起由原建管局开发科到房管局继续任开发科副科长。

6、书证,郑州大华预售房屋发票六份证实造成损失36.63万元。

7、土地评估报告,估价基准日为2009年3月6日,该宗土地如果为工业用地地价为508.05万元,为商业用地该地价为1353.86万元。

8、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两份,史某某、李某分别上面签署个人意见。

9、土地使用证,2006年6月3日新郑市人民政府下发土地使用证土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10、预售许可证两份,国际轻纺城4#、5#、13#、14#楼预售许可证。

11、新郑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确定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职责是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新郑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2009年9月4日新郑市人民政府决定无偿收回大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注销。

13、河南法制报、河南电视台的报道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商住房预售许可证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的辩护人辨某的二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证据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单位挽回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其情节较轻。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王喜莲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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