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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汉族,现年33岁。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彦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魏某龙,现已5岁。原、被告经常因生活锁事生气、吵架,现已分居达4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某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8日在舞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儿子魏某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6年被告去广州打工后,下落不明,原告寻找未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其婚生子魏某龙应由原告魏某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发生争议时,可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魏某龙由原告魏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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