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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抢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冷水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和光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若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0年12月24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9月10日4时27分,被告人谢某某穿黑色横纹相间上衣,用白色衣服罩着自己的头,在冷水江市穿越者网络会所的收银台处,拿出5元钱以买槟榔为名,趁收银台的服务员刘某某转身去拿槟榔之际,迅速将收银台抽屉里的2800元现金抢走逃离现场,刘某某发现后立即追赶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0年9月18日下午13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将在涟源市新空气网吧上网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谢某某对抢夺穿越者网络会所吧台现金一事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赃款2800元退赔给穿越者网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作案情况截图照片,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二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黎和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若谷

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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