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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5月1日结婚,婚后于2002年农历9月17日生育一子张文培,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安心家庭生活,2004年受唆使参加邪教“东方闪电”,后更加痴迷,整日东奔西跑,并于2008年9月不告而辞,离家出走,弃家庭子女于不顾,至今已有两年多,杳无音讯,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致使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文培由原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阴历9月17日生育一子张文培。2008年10月11日被告给原告留下一封内容为准备离家出走的书信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文培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三组证据:1、结婚证两份,2、户口本一份,3、被告给原告留下的书信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被告不珍惜夫妻双方的感情,于2008年10月11日离家出走,现已两年之久,致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张文培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另案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文培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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