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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申请撤销(2008)信仲裁字第016号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某,男,1977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方秀荣,女,住罗山县X镇X路。

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女,永安保险公司信阳支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仲裁委员会(2008)信仲裁字第X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秀荣,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新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仲裁裁决,本院已通知信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信阳仲裁委员会(2008)信仲裁字第X号裁决撤销程序。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叶召义

审判员崔仁海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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