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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林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47岁。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61岁。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6年10月9日作出的(2006)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未按双方口头约定的“如再审申请人经营不好,利息就一年一结,本金由再审申请人慢慢还”,而是在借款不到一年就直接起诉,是再审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因此要求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2006年元月15日,再审申请人给再审被申请人打了一张x元的借条,借条上只注明借款数额和利息,未注明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本院认为,由于借条上只注明了借款数额和利息,未注明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因此,再审被申请人可依据借条随时要求再审申请人还款,且再审被申请人否认双方有再审申请人所说的口头约定,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某莉

审判员汤文祥

代审判员黄某斌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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