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X街X号自己家中,私自改动自家电表线路窃电,直至2011年1月23日被查获。经计算其窃电价值为11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补交电费和违约金,并得到受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