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a诉黄a恢复原状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a,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x省x市x区x路x站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a,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谢a与被告黄a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新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a、被告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a诉称,被告前期在改装住宅南北窗户为推拉结构后,又分别安装凸出墙壁x的防盗窗三处、客厅南窗一处凸出墙壁x。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不顾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强烈反对,又继续在2009年9月18日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南阳台强行安装特大防盗窗(全x两端长x范围内宽度达x二处各约1平方米),致使直接威胁原告生命、财产安全。后原告及时向居委会、物业公司、警署、区人大代表、街道信访办、街道人民调解员反映此问题,并请求与被告协商解决此问题,但被告仍无视多方数次调解,一意孤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凸出墙壁的南北防盗窗五处。

被告黄a辩称,防盗窗是老百姓为防止盗窃、保护安全而安装的,因小区进行平改坡大修,搭了脚手架,被告及爱人经常要到南京妹妹家去,家里经常无人,故在朝南两个房间安装了防盗窗。阳台外的防盗窗向外推开的空间是大一点,但绝对没有超高也未侵占原告家的空间,而且被告已在防盗窗外部加装了带刺的铁丝以防止被攀爬。被告方安装防盗窗实属无奈,也希望邻居间相互谅解,而且后来在居委及其他部门组织的调解会上,各方也明确了装防盗窗不违法。现在原、被告居住的小区内有许多住户包括楼下的x室都安装了防盗窗,这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希望大家相互谅解,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的业主,被告系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的业主。被告家中南、北方向(包括阳台)的窗外均装防盗窗,共六处,其中除朝南的一处防盗窗未凸出墙体外,其余五处均凸出墙体,凸出墙外宽度约为40-95cm不等,阳台防盗窗顶端至原告窗台高度约1.30米。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上午9时至现场查看情况,原、被告双方均在场,现场情况如前所述。另外,朝南方向防盗窗下安装有三台空调外机。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虽均表示同意协商,但对整改方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调解笔录、告知书,被告提供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双方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因生活过程中的矛盾滋生诉讼实属不该。相邻双方应从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使用自家设施给对方造成影响。本案中,被告安装防盗窗的目的确是为了日常生活安全之需,无侵权之故意,但被告安装的防盗窗凸出墙体宽度较大,从防盗窗的材质及顶端距离原告家窗台的高度分析,该五处凸出墙体的防盗窗确实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即使被告已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足以消除该安全隐患,故被告虽无侵权故意,但若因自身需要采取的行为可能将危险转移给他方,该行为将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虽同意对安装的防盗窗进行整改,但双方无法对整改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只能依法对本案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凸出墙体的南、北防盗窗五处。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新健

书记员杨正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状 恢复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