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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业,河南通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园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家园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业、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南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南

审判员李舸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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