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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慈民初字第32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运输车辆登记注册地”进行管辖是错误的。肇事车辆是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注册的,“运输车辆登记注册地”不是柘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在本院审查期间,原审原告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向原审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已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因而原审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失去前提,应予以撤销。基于本案的本诉已不存在,本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二审亦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法慈民初字第321-X号民事裁定;

二、终结本案的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玮

审判员刘性明

审判员张霞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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