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11月26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09年12月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9年12月8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赫奕(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6月份,国家建设燕山水库,需对方城县X乡、小史店镇X村进行搬迁,杨楼乡政府成立了移民办公室,被告人张某某任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配合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简称省地调队)及河南省设计院做好移民安置、淹没土地及建筑物的赔偿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类型确认、建筑物赔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2006年年底,在省地调队确定移民淹没土地类型赔偿过程中,杨楼乡X村为了感谢张某某帮忙将该村部分淹没河滩地调整为耕地,多进行了赔偿,给其送现金2000元;

2、2006年11月份,杨楼乡X村为了能使该村在丈量土地赔偿过程中给予照顾,给其送现金2000元;2007年农历12月份,该村为感谢其帮忙将部分淹没林地调整为耕地进行赔偿,又给其送现金1万元;

3、2006年秋天的一天,杨楼乡X村为了能使该村的部分淹没的退耕还林土地调整为耕地进行赔偿,给其送现金2000元;

4、2007年春天的一天,杨楼乡X村为了能让不在赔偿范围内的该村村办小学建筑物得到赔偿,给其送现金2000元;

5、2007年春天的一天,小史镇X村为了能让该村淹没的部分土地调整为耕地进行赔偿,给其送现金3000元,2007年底,该村为了感谢其照顾,又给其送现金2000元;

6、2006年11、12月份的一天,杨楼乡X村为了能让其在淹没土地类型确认过程中将部分荒地调整为耕地进行赔偿,先后两次共送给其现金5000元;

7、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楼乡X村为了让其帮忙能让该村的部分淹没土地类型由旱地调整为水浇地,先后两次给其送现金2.5万元;

8、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杨楼乡X村民王某敏、王某年为了能让其帮忙将两人承包的部分林地调整为耕地进行赔偿,给其送现金2万元。

9、2007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主抓村建工作。杨楼乡X村支书薄会奇,为了能让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建房时给予照顾,给其送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了上述全部赃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在方城县看守所供述:我于2002年任杨楼乡政府乡长助理(副科级)至今,2005年至今分管村建、土地,2006年燕山水库移民工作也归我负责。我在燕山水库移民工作中的职责是配合县X组织协调杨楼乡燕山水库的全面工作。具体就是组织村组与省设计院、省地调队的之间的关系,组织协调燕山水库移民相关核查和材料上报,处理杨楼乡在移民工作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燕山水库移民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确定移民身份,二是登记移民财产,三是土地面积落实和土地类型核查。

移民财产包括建筑物和附属物,都是由省设计院组织实施的,登记了一次,但进行了多次复核。杨楼乡燕山水库移民工作中土地面积落实和土地类型核查前期由省设计院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藉调查图进行初期设计,做出土地面积和类型的报告,再由省地调队根据这个报告进行实际核查,核查的标准是在107线以下的属于淹没土地,一共核查了一次,个别村进行了复核,有些有异议的村进行多次复核。土地类型分园地、水浇地,耕地,林地,河滩地,荒地,未利用地。

在这些工作中我的主要职责一是在移民工作中组织配合省地调队和设计院的工作,积极推动移民工作的进行,二是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向上反映,解决群众问题,同时化解一些村民与地调队、设计院之间的争议和矛盾。我在杨楼乡任乡长助理期间,从2006年8月至2008年春节,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别人送给我的现金共计x元。其中有3.5万元送给地调队队长刘学力了。在移民工作中我负责组织村组与省设计院、省地调队之间的关系,组织协调燕山水库移民相关核查和材料上报,处理杨楼乡在移民工作中发生的相关问题,在村建、土地和移民方面我说话还是有份量的。

2、证人刘××(省地调队项目经理)方城县X乡燕山水库移民工作我参加了,燕山水库移民工作是2006年5月份开始的,省地调队负责土地勘测定界,我认识张某某,他是杨楼乡政府乡长助理,他是杨楼乡政府专门负责协调我们在杨楼乡燕山水库移民工作关系的乡领导,我和张某某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来往,张某某在杨楼乡燕山水库移民工作中没有向我要求过将某些不符合规定的土地划定为淹没土地或将低标准的土地划定为高标准的土地,我们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群众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燕山水库设计标准和省设计院设计的回水线进行的。

3、侯××(杨楼乡政府乡长)我们杨楼乡移民工作是从2006年7月29日开始的,我们设立了有移民办,移民办主任是乡纪委书记吴××,副主任是乡长助理张某某,吴××主要是侧重管外迁移民安置点的工作,张某某侧重负责后靠移民安置点的工作,移民确定、移民财产核查、土地核查和丈量由张某某负责。

移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上级搞好移民工作,包括同设计院、地调队协调,和县移民局协调,上级移民机关来的接待,对口汇报,漏统漏报数字的统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移民工作任务。移民确定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海拨109.6以下的淹房户,是由省设计院逐户调查确定的。一种是淹地不淹房

户,是由省设计院计算出该村的土地容纳人数,按照县移民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每户的淹地多少由村组确定。如果出现漏报移民身份的情况,由本人提出,村组确认后,由乡移民办报到县移民局,再由县移民局报省设计院复核是不是属于漏报,如果不属于漏报,不予确定,如果属于漏报,由省设计院根据复核结果予以确定移民身份。土地类型和土地面积的确定是由省地调队进行的。

移民办在土地类型和土地面积调查中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地调队和村组的联系。在我们乡移民工作中存在部分村实际土地类型、面积和调查情况不相符的情况,特别是村X组分配当中存在争议,现在乡里正在协调地调队积极处理。

4、吴××(原杨楼乡政府纪委书记、移民办主任现任二郎庙乡纪委书记):我在杨楼乡是纪委书记,2006年7月份杨楼乡燕山水库移民工作开始后,杨楼乡里设立了移民办,我兼任移民办主任,乡长助理张某某任副主任。

移民办在燕山水库移民工作中配合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工作,主要是服务、协调、接待省地调队、省设计院和上级移民有关的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并向上反映。

对个别土地重新调整这都是群众向乡里提出的意见,然后乡里由张某某给地调队和移民局反映,让地调队重新复查。

5、赵××(县移民局局长)于2009年12月28日在县移民局办公室证:燕山水库移民工作是从2006年7、8月份开始的,主要包括移民的搬迁,库周道路、交通和电力的恢复,移民的后期扶持。移民的搬迁主要包括移民户的确定、淹没土地的确定、移民新村的建设,我们移民局是燕山水库移民工作的全县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移民的后期扶持工作,另外就是依照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的设计报告和上级有关移民的通知精神,将应该拨给群众的移民款按标准下发,我们县里设立的有领导小组,乡里应该设立的也有领导小组。

6、王××(王某村主任)于2009年11月20日在杨楼乡政府办公室证:大概是在2006年年底时,我和村文书张国庆给张某某送了2000元现金。我们王某村在燕山水库的修建过程中淹没了五个自然组的土地,航拍面积是1007亩,包括耕地、河滩、沟渠。实际上乡政府丈量我们村土地过程中,发现航拍中我们村多出40亩耕地,少40亩河滩地,耕地赔偿比河滩地高,我们就找主管移民的乡长助理张某某,让他把这40亩地按耕地调配给我们村。后来乡里把这40亩地按照耕地调配给我们村,为了感谢张某某对我们村淹没土地赔偿工作的支持,2006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村支书张国庆一起到杨楼乡政府张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现金。张某某是我们杨楼乡主管移民的乡长助理,具体负责燕山水库的土地赔偿工作,我们村在航拍时多出了40亩耕地,按规定应该调整成河滩地,我们找张某某说过让他把这40亩地还按耕地给我们村赔偿,张某某后来把这40亩地按耕地调配给我们村,把这40亩地按耕地给我们村上报了,我们给他送这2000元钱,是对此事表示感谢。

7、徐××等行贿人证言证实行贿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一致。

8、相关书证

(1)杨楼乡党委、政府证明

证实:张某某于2006年7月以来一直分管燕山水库移民工作。

(2)方城县纪委监察一室情况说明

证实在调查杨楼乡移民款问题时,张某某到案后主动向调查组交待了其个人的其他有关违纪问题,态度较好。

(3)杨楼乡[2005]X号文件2005年12月10日

证实张某某为乡长助理、分管村建、土地等工作

(4)方城县X组织部2005第X号文件2005年12月4日

证实张某某于2005年12月4日被任命为杨楼乡乡长助理。

(5)县纪委一室于2009年12月30日收条

证实张某某交违纪款至纪委9万元。

(6)张某某户口底册

证实:张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7)县纪委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待纪委未掌握的其他犯罪情况。

(8)燕山水库技术被告。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杨楼乡移民办副主任和乡长助理的职务之便,代表乡政府协助省地调队在移民赔偿安置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x元,损害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受贿赃款中有x元送给刘学力的辩解理由,无证据予以支持,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县纪委调查其他问题时主动如实交待纪委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且证据已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杨楼乡移民办副主任之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某在一审审理中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且有证人张国庆、王××等人的证言足以认定其受贿犯罪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马景琦

审判员王某伟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