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昌市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与朱某某、鲁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原河南省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葛市X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63年5月20日,汉族。

被告:鲁某某,男,57岁,汉族。

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诉被告朱某某、鲁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4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种植承包经营合同,为便于被告经营,订立合同时,原告将一些经营必需物资交付给被告,被告朱某某签署有财产移交明细表。2006年朱某某以合同纠纷将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返还原告移交的财产,现根据被告首先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某按照移交清单返还原告的各种物资,如有丢失、损毁、变更则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经营金x.67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峰未作答辩。

被告鲁某某辩称,一、被告鲁某某没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被告鲁某某、朱某某与原告签订了合同,接受财产时是朱某某一人签字接收的,财产应由朱某某返还。二、被告鲁某某不具备被告资格,被告鲁某某和朱某某合作一开始,就在种植烟草问题上发生冲突。不到一年,被告鲁某某和朱某某签订协议退出承包经营。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许烟法(2007)X号文件一份,证明原告由原来的河南省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变更为许昌市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2、种植经营承包合同一份(附清单),证明原、被告之间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朱某某接受原告清单所列财产,按合同要求,二被告欠原告承包金x.67元;3、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已向二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在法定期间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承包合同已解除;4、盘点表三份,证明被告朱某某直到2007年4月16日对接受原告财产的品种、数量均无异议,但至今未还。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10月10日,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鲁某某签订种植经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二被告承包原告方产业化烟叶农场(位于107国道长葛市区东段东侧原长葛机场内)进行以烟叶为主的种植经营,双方对承包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10月30日、10月31日分两次将其烟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和生产物资移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上述财产现存有:白铁皮桶4个、捞锄59个、自制烟杆159个、天元空调1台、烤炉(烤神)2台、烤房(烤霸)6座、金果实烤房(含电机)8座、烤霸锅炉1台、煤球机1套、柴油机1台、天津60拖拉机1台、30拖拉机1台、22拖拉机1台、18拖拉机1台、奔马三轮车3台、真马汽油三轮车1台、三轮拖拉机挂车2台、四轮拖拉机挂车2台、手摇打包机1台、35型柴油发电机组X台、20型发电机组X台、育苗棚5座、固定式喷灌设备(含地埋管道)4套水井(含水泵)4眼、育苗棚水井1眼、地埋电缆线(VLV3×50+x%550米(VLV3×35+x%420米、厂棚570平方米、仓库708平方米、60拖拉机翻转犁1台、60拖拉机旋耕机1台、30拖拉机挂犁1台、30拖拉机旋耕机1台、配电房、锅炉房102平方米、配电盘1块、6米铝管460根、金果实烤房电机1台、电视机2台、土烤房2间、水井(含水泵)3眼、100变压器1台、配电盘2块、高某线12空、一头沉桌子5张、二头沉桌子2张、秸秆还田机1台、木椅子2把、小木床5张、文件柜1个、二斗桌8张、高某床9张、吊扇18台、冷暖空调扇1台、会议连椅X排、菜柜1个、面桶2个、笼1盒、大办公桌1个、台扇3台、小铁床25张、小木柜6个、鼓风机4个、喷雾器15个、梯子3架、铁柜子1个、架子车1辆、排气扇2个、运锄机1台、打包机箱斗1只、粉碎机1台、铺膜机3台、打药机2台、电视柜1台、电话机1部、水缸1个、货架X组、案板2个、铁锅1口、半截柜2个、大桌面2个、气泵1个、大铝盆2个、白铁盘3个、电焊机1台、切割机1台、缝包机1台、角模机1台、冲击钻1台、手电钻1台、吨镑1台、千斤镑1台、干粉灭火器24个、水囤1个、水泵3个、弥雾机4台、起耕播肥机1台、起耕机1台、卷扬机1台、栽烟机4台、机耕播肥机1台、播种机2台、变压器1台。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产生矛盾,被告鲁某某退出,被告朱某某继续经营。原告与被告朱某某在2005年5月30日、2006年2月15日、2007年4月16日三次对移交的固定资产和生产物资进行了盘点,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2007年2月12日、2007年2月18日,原告以二被告欠缴2006年承包金违约为由,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本院,向二被告主张承包金,并要求被告朱某某按照移交清单退还各种物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出现违约,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被告欠缴承包金后,原告可依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行使解除权。原告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承包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被告时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终止履行,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支付承包金,赔偿损失。因原告移交的物资一直由被告朱某某实际占有,故朱某某对相关财产负有返还义务,对丢失、损坏财物的赔偿责任,原、被告约定按“甲方购进或建设价格赔偿”,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价格依据,对原告诉请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对承包金的约定为“乙方按甲方与济空郑州生产基地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价格,对年度租金分两次交付甲方。”,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与济空郑州生产基地签订的土地及房屋租赁价格方面的证据,对原告诉请的承包经营金x.67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原告许昌市烟草公司长葛市分公司以下财产:白铁皮桶4个、捞锄59个、自制烟杆159个、天元空调1台、烤炉(烤神)2台、烤房(烤霸)6座、金果实烤房(含电机)8座、烤霸锅炉1台、煤球机1套、柴油机1台、天津60拖拉机1台、30拖拉机1台、22拖拉机1台、18拖拉机1台、奔马三轮车3台、真马汽油三轮车1台、三轮拖拉机挂车2台、四轮拖拉机挂车2台、手摇打包机1台、35型柴油发电机组X台、20型发电机组X台、育苗棚5座、固定式喷灌设备(含地埋管道)4套水井(含水泵)4眼、育苗棚水井1眼、地埋电缆线(VLV3×50+x%550米(VLV3×35+x%420米、厂棚570平方米、仓库708平方米、60拖拉机翻转犁1台、60拖拉机旋耕机1台、30拖拉机挂犁1台、30拖拉机旋耕机1台、配电房、锅炉房102平方米、配电盘1块、6米铝管460根、金果实烤房电机1台、电视机2台、土烤房2间、水井(含水泵)3眼、100变压器1台、配电盘2块、高某线12空、一头沉桌子5张、二头沉桌子2张、秸秆还田机1台、木椅子2把、小木床5张、文件柜1个、二斗桌8张、高某床9张、吊扇18台、冷暖空调扇1台、会议连椅X排、菜柜1个、面桶2个、笼1盒、大办公桌1个、台扇3台、小铁床25张、小木柜6个、鼓风机4个、喷雾器15个、梯子3架、铁柜子1个、架子车1辆、排气扇2个、运锄机1台、打包机箱斗1只、粉碎机1台、铺膜机3台、打药机2台、电视柜1台、电话机1部、水缸1个、货架X组、案板2个、铁锅1口、半截柜2个、大桌面2个、气泵1个、大铝盆2个、白铁盘3个、电焊机1台、切割机1台、缝包机1台、角模机1台、冲击钻1台、手电钻1台、吨镑1台、千斤镑1台、干粉灭火器24个、水囤1个、水泵3个、弥雾机4台、起耕播肥机1台、起耕机1台、卷扬机1台、栽烟机4台、机耕播肥机1台、播种机2台、变压器1台。

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朱某某承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

审判员辛季涛

代理审判员马军平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伟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