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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与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住所地是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益军,北京市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项目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甲X号A1-X室。

法定代表人申海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以下简称合力集团)与被告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发东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集团委托代理人杨益军,被告裕发东瑞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合力集团诉称,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花园公寓弱电合同》,约定由裕发东瑞公司完成花园公寓弱电系统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工程内容:户内可视对讲系统、安保监控系统。并约定“裕发东瑞公司未能按合同日期付款,我方将向裕发东瑞公司收取违约金,金额为每违约一天收取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数的5%。”该工程完毕后,裕发东瑞公司与我方按合同进行了结算,该工程总额x元,但裕发东瑞公司虽对此认同,却一拖再拖,至今仍有尾款未付。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裕发东瑞公司支付合同尾款x.9元及违约金x.25元,共计x.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合力集团提交了以下证据:1、《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合同》,证明双方设立承揽关系以及关于某约责任的约定;2、《协议书》,证明花园公寓的工程进展情况,已进入调试;3、工程洽商记录,证明工程增加的费用;4、弱电设备安装交接单,证明设备已经投入使用。

经质证,裕发东瑞公司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从违约责任条款上看,恰好证明裕发东瑞公司没有违约行为;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合力集团提出工程是2008年1月29日完工,但是就该记录上看,2008年4月工程还有增项,即说明工程没有完工;证据4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清楚是否包含了所有工程的内容。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裕发东瑞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因为一、合同中有关于某保金的约定,合力集团在工程款中没有扣除,应该是在质保期之后支付5%的货款。二、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没有验收,不能认定工程完工,即付款条件没有成就。三、关于某约金的问题,因为没有验收,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所以没有违约的问题,且没有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裕发东瑞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基于某上证据,本院查明,2006年7月5日,合力集团与裕发东瑞公司签订一份《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合同》,约定裕发东瑞公司委托合力集团对花园公寓弱电系统工程中弱电系统成套设备进行采购,包括由合力集团承担相应的技术服务及工程施工。工程范围为户内可视对讲系统联网、安保监控系统,包括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后期服务。合同总价款78万元,付款方式为自签订合同后7天内,裕发东瑞公司向合力集团支付总价30%的预付款,货到目的地后7天内,支付设备总额的50%,根据每月施工进度支付施工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结算,裕发东瑞公司向合力集团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系统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7天内付清。在系统安装条件具备时,裕发东瑞公司通知合力集团,合力集团人员确认具备施工条件后3日进场施工,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安装或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裕发东瑞公司、合力集团、监理四方协商确定,并办理洽商记录以便于某程结算,在系统调试完成后2个月内,如非合力集团原因,系统不能按期验收,原则上不影响合力集团收回工程尾款,但合力集团有责任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工程交工验收后,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限自批准竣工验收起二年。若裕发东瑞公司未按期付款,合力集团将收取违约金,每日收取合同金额的1‰,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数的5%,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2007年3月28日,合力集团与裕发东瑞公司及案外人北京水韵风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园公寓项目部共同签署了《弱电设备安装交接单》,移交了花园公寓弱电工程的设备,移交结果为“数量齐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及设计单位于2006年9月5日、2007年4月20日、2008年4月22日因“地下一层摄像机变更、机房改位线缆增加、电梯内随缆增加”等原因,分别签署了三份工程洽商记录,增加了价值x.90元的工程量,工程总价款变更为x.90元。2007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裕发东瑞公司解决合力集团部分资金压力,先支付30万元,花园公寓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符合使用要求后再支付20万元。裕发东瑞公司配合合力集团进入业主家进行全程调试,入户调试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合力集团将于2008年1月30日前调试完毕。全部调试完毕,移交裕发东瑞公司后,裕发东瑞公司在9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力集团各分项合同总造价的95%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合力集团依约供货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义务,但双方未按照《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验收,法庭调查中,合力集团表示全部工程已于2008年1月29日完工,并已实际交付使用,裕发东瑞公司认可花园公寓工程是其单位承建,对于某电工程完工时间及设备是否实际使用表示不清楚,其亦未提供工程未完工及未实际使用的证据。但裕发东瑞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90元至今未付,此款项中包含了合同约定的5%质量保证金x.25元。按合力集团陈述的全部工程已于2008年1月29日完工并实际交付使用的日期起算,以及双方签订的《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合同》中“保修期限自批准竣工验收起二年,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付清”的约定,保修期尚未到期,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期。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力集团与裕发东瑞公司签订的《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合同》及《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其内容与形式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虽未明确签署工程验收方面的书面材料,但针对合力集团提出的全部工程已于2008年1月29日全部完工并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意见,裕发东瑞公司表示不清楚,亦未提交合力集团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应认定合力集团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已经使用,且无证据证明工程未能验收是由于某力集团原因造成,应认定合力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施工安装调试工作符合合同要求。裕发东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应属违约,对引起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其理应立即付清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力集团的诉讼请求中包含了x.25元质量保证金,按合力集团陈述的完工期限,以及双方签订的《花园公寓弱电工程合同》中关于某量保证金给付期限的约定,保修期尚未到期,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合力集团可在质保期到期后,另行向裕发东瑞公司主张相关权利,本院对合力集团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裕发东瑞公司辩称,合力集团在工程款中没有扣除质保金,应该在质保期之后支付一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裕发东瑞公司提出的工程没有验收,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所以没有违约的问题一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工程款二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五元六角五分,并支付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四万零一百一十九元二角五分,上述款项均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三十四元(原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已预交二千六百六十七元),由被告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谢东

代理审判员徐立平

代理审判员王克楠

二ΟΟ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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