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甲,又名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红星,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太,安阳县许某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爱东,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魏玉鹤,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女,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赵某某、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物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红星,被告汇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书太、高某乙,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爱东、魏玉鹤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信物流委托代理人臧某某,未经法庭准许某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甲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赵某某从事汽车驾驶工作。2009年2月12日,自己在驾驶中信物流豫x半挂牵引车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在被告汇丰公司装卸货物时受到伤害。被告汇丰公司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原告无奈被迫出院。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汇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31元;被告赵某某、中信物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汇丰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的汇丰公司是安阳县水冶境内的汇丰公司,而我公司是安阳县许某沟境内的汇丰公司,所以无需应诉,原告应重新起诉;2、原告受雇于被告赵某某,又受雇于中信物流,在受雇佣期间受到伤害,应首先由雇主承担责任;3、原告受到的伤害责任在于自己,因为装车既不是原告的职责,原告又不应该到不安全的地方去,所以受到伤害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另即便是因装车受到伤害,应由装车单位负责。为此认为原告受到的伤害应由车主赵某某、中信物流、保险公司和装车单位及原告本人承担责任。

被告赵某某辩称:因原告是在被告汇丰公司装卸货物时受到的伤害,故汇丰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中信物流辩称:中信物流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汇丰公司装卸货物时发生的事故,应由汇丰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答辩,本院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受伤是否是在许某沟汇丰公司受到的伤害及谁应对原告受到之伤害承担责任。二、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高某甲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汇丰公司吊车工周×,于2009年2月13日出具的书面证词一份。主要内容为:本来就已经把货装好了,好像他们又检查了一下车,觉得装的不太好,所以要求重装,我也只是听说这些的。后来我们就开始卸,当时车上有X层,底下三层都是3捆,最上面那层是两捆。我是和杨巧霞两个人在车上的,她卸了上面的两捆,之后她和我说要下去几分钟,所以我就开始给他们卸车,先到南头吊起管子好让他们穿绳,等他们穿好绳子之后,我就照着他们的手势放下去,正放着的时候,和它挨着的西边那一捆就掉了下去。因为吊的是中间那一捆,之后就看见管子掉到地上散了,压到了那个司机的腿上,吓得我不敢乱动,看见装车的人在给我摆手势,我就顺着他们的手势慢慢的放了下去,司机的腿就是这样被管子压到了下面。

2、被告汇丰公司装吊工李×、李××书面证词一份,主要内容为:2月12日大约20:30分左右装好车,我听到有人说有钢坯车来,就从中间门过去,大约十分钟,也就20:40分左右李迷的叫我说车上钢管倾斜,看过后发现车上最下面一层西边一捆包装全部散开。经询问梁工之后,需要把车全部卸下,把散装的钢管卸下换一捆包装完好的。经我们商量后,由我与李迷的上车,李红亮在下面做准备工作。大约在21:10分左右开始卸车,在安全卸下最上面两捆,卸第二层中间起吊南头时,穿过钢丝绳之后,在放下的时候发现第二层西边落下,之后听有人说:砸伤人了。我赶紧用钢丝绳吊起砸脚的钢管,把人给抱出来。

3、被告汇丰公司员工李××的书面证词一份。主要内容为:2月12日晚8点30分左右,我、李杰、李迷的将豫x车装好,司机系车,我们离开做其他工作去。一会儿,司机找到我们说车上有一捆钢管散了,我们过去一看是车最底下西边一捆打包带全部断裂,整车向西边轻度倾歪。经研究,决定将钢管全部卸下,取出散管,再重新装车。晚9点左右开始卸车,李杰、李迷的在车上挂吊,我在地面上做放管工作。卸第三捆时我做完准备工作,站到门口附近看到司机正在车西梆下北部收系车绳,我立即示意其赶快离开,其明白后转身立即向西跑。跑了两步,此时车上落下一捆钢管,南头先着地散了开来,有几根钢管将司机轧倒。随后,我赶快跑过去,同时喊“救人”,组织人员将其救出。

原告高某甲、被告赵某某及被告中信物流对上述三份书面证词无异议。被告汇丰公司提出异议,认为:1、三份书面证词不是三人所写的;2、这三人不是汇丰公司的吊车工;3、这三份书面证词不能作为证据;4、汇丰公司没有这三个人,但装卸队有这三人。

(二)被告汇丰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汇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是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是许某沟乡X路黄某段;

2、汇丰公司与安阳县许某沟黄某村王红兵装卸队(以下简称装卸队)签订的一份承揽装卸钢坯、钢管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汇丰公司)生产所需购进的钢坯和生产的成品管需装卸,乙方(装卸队)自愿承揽装卸钢坯和钢管的事项;(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吊车的条件下,乙方装卸一吨钢坯或钢管甲方付给乙方装卸费一元;(3)、乙方负责自身的安全和生产安全,如发生自己的装卸人员或客户的人身伤害,均有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6)、协议时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原告对被告汇丰公司提交的证据1、2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既然被告汇丰公司来应诉就说明,原告起诉的主体无误。证据2协议没有签订时间,且不涉及第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赵某某认为,汇丰公司提交的证据1,按企业名称登记规定,安阳县不能出现两个名字完全一致的法人公司;证据2,内容系劳动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被告赵某某申请当时联系该业务的货车司机李××出庭作证,其证词的主要内容为:2009年2月份经安阳市宏源物流介绍到水冶四通货运去汇丰公司拉钢管,我们只管运输,厂里负责装车。装好后刹车时发现一捆钢管散了,车身也倾斜,找到货运部及汇丰公司负责装车的人,他们让卸了重装,装车时我在下,高某甲在车上,后来卸时我在下面摘了一会儿钩,我就去买东西吃饭。回来就见原告高某甲被砸着腿了。当时有一个上年龄、戴安全帽的装卸工让我们一起伙拽钢丝绳。

被告赵某某对李××的证言无异议,认为装卸工作由汇丰公司负责,高某甲在帮汇丰公司装卸过程中受伤,应由汇丰公司赔偿。

被告汇丰公司对李××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他们的活动是装卸队安排的。

原告高某甲对李××证言无异议,但认为发生事故是在雇佣期间而不是帮工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书面证词之间能互相印证,且与被告赵某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李××的证言相吻合。被告汇丰公司也承认装卸队有出具三书面证词的工作人员。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三份书证及证人李××的证言予以采信。被告汇丰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能明确显示公司的基本情况,故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提供汇丰公司与王红兵签订的承揽协议,无合同签订日,无法显示合同生效的具体日期,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针对原告高某甲要求赔偿的各项请求是否合理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应原告高某甲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鹤壁众益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09)临鉴字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

经质证,原告高某甲对该鉴定无异议。被告汇丰公司认为,鉴定结论中伤残级别过高,误工期限过长,要求重新鉴定。被告赵某某对鉴定结论中的医疗终结期限及误工期限的计算提出异议。

(二)原告高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在安阳151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一张,金额x元。受伤后在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及出院后在安阳151医院、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淇县人民医院治疗的药费、治疗费票据10张,金额1560.7元,共计医疗费x.7元。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对其中的140元、40元、115元三张票据不予认可。

2、交通费票据合计4507元。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认为以1000元比较合适。

3、淇县永达物流配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05年至2009年高某甲在公司驾驶大型货车,月工资2200元。以此证明原告受伤前有固定收入。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认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每年x元,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对永达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被告赵某某认为误工时间应算至定残前一天。

4、淇县华中制造安装设备有限公司出具高某贞(又名高某)2009年4月8日因高某护理高某甲,公司停发工资的证明。原告以此证明住院期间由高某护理。

5、高某峰、李爱清的户口本,二人均为非农业户口。以此证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二人负责护理。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认为护理费每天58.59元过高,应按每天30元计算,出院后的护理无证明,不予认可。被告赵某某认为护理费应按他的行业或身份计算。

6、淇县X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高某甲是淇县X镇X村第一组村民,其家庭承包耕地已被淇县人民政府征用。以此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的各项标准赔偿。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认为,此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应按居民收入标准计算。

7、购轮椅票500元。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认为原告未举出任何证据需要辅助器械,不予认可。

8、鉴定费票一张,金额1580元。

经质证,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认为,由于我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故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即医疗票据中的115元,只是售货单,不是正规发票。另140元、40元两张系处方,不是购药票据,故该三张票据计295元不予采信。其余x.7元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即交通费4507元,因原告提交的大部分为鹤壁市出租车票,扣除后,以1000元为宜。证据3即永达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受伤前的工作情况,二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4、5可以反映出护理原告高某甲人员的基本情况,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证据6即中山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反映原告高某甲居住在淇县X镇,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证据7原告高某甲未举出需购置辅助器械的依据,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即鉴定费1580元,为鉴定机关出具的正规票据,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元月,原告高某甲受雇于被告赵某某从事汽车驾驶工作。2009年2月12日,原告高某甲和另一司机李永智驾驶豫x半挂牵引车到被告汇丰公司拉钢管,被告汇丰公司装好钢管后,因底层一捆钢管包装带断裂,需卸下重装。当被告汇丰公司工作人员在卸第三捆钢管时,紧邻一捆钢管一端从车上滑下着地散落,将正在收系车绳的原告高某甲砸伤,造成原告高某甲右腓骨中下段骨折,右踝关节内、外踝骨折,右足2、3、4趾骨末节骨折,5趾粉碎性骨折,左足2、3、4趾骨末节骨折及血管神经离断伤。随到当地安阳县X镇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救护车费927.7元。后又于2009年2月13日转至安阳151医院治疗,行右足第4、5趾坏死趾切除术,左第3、4趾坏死趾体切除术,分别对腓骨下段骨折、内踝处骨折内固定。2009年4月8日出院,住院54天,花去医药费x元,出院后门诊治疗、用药计338元。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鹤壁众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高某甲的损伤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医疗费是否合理,医疗终结期限、误工期限及住院期间陪护人数和出院后陪护人数及期限,是否需二次手术及费用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高某甲构成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限为5个月,误工期限为12个月,住院期间每天3人陪护,出院后两个月需每天2人陪护,以后每天一人陪护至医疗终结。住院期间医疗费基本合理,每处固定物取出费用需3107元左右。

另查明,原告高某甲姊妹三人,其父高某兴X年X月X日出生,非农业户口。母亲任喜平1947年12月生,农业户口。子高某涛,X年X月X日生,农业户口。妻程静,1975年生。

原告高某甲在安阳151医院治疗期间,被告汇丰公司给高某甲送去现金x元。

豫x登记车主为鹤壁市中信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由被告赵某某管理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受雇于被告赵某某从事汽车驾驶工作,在收系车绳时被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被告汇丰公司的工作人员致伤。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被告汇丰公司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信物流无过错,对原告高某甲之损伤不承担责任。

被告汇丰公司辩称其与王红兵签有承揽装卸钢坯、钢管协议,造成事故应由装卸队王红兵承担。因原告运输钢管装卸货物的安排均非原告方安排,且被告汇丰公司提交与王红兵装卸货物的承揽协议无签订日期,无法确认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且事故发生于被告汇丰公司车间,故装卸行为应确认为是被告汇丰公司的行为,被告汇丰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汇丰公司辩解原告起诉书中的地址与被告汇丰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不一致,起诉的非本公司。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安阳县辖区只能有一个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且事故发生于被告汇丰公司,故对被告汇丰公司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损伤因超出了雇佣范围,不应承担责任。因原告高某甲受伤时系从事雇佣活动,故被告赵某某应对原告之损伤承担责任,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高某甲请求赔偿的各项数额确认如下:

1、关于医疗费x.7元,扣除其中295元不合理支出,剩余x.7元,有正规医院及药店出具的票据,且与治疗原告病情有关,应予赔付。

2、关于营养费,原告在安阳151医院住院54天,有住院病历证实,根据原告伤情,每天10元营养费属于合理范围。故原告请求给付营养费540元,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安阳市住院治疗,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每天伙食补助标准30元,符合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故原告请求给付54天伙食补助费1620元,于法有据。

4、关于原告请求给付交通费4057元,根据庭审情况确认为1000元。

5、关于误工费,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鹤壁众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告高某甲从受伤到恢复工作的时间为12个月,故其误工时间应确认为12个月。原告高某甲受伤前一直从事货运汽车驾驶工作,其误工工资应按在岗职工标准计算。根据2008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的标准,原告主张误工费x元属于合理之诉求。关于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辩称其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因高某甲的误工属于有期限的误工,不属于持续误工,故其辩解理由不足。

6、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原告医疗终结期限为5个月,即150天。住院期间三人护理,考虑原告在安阳市住院治疗。参照河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x元的标准,原告住院54天,三人的护理费为5870元。出院后至医疗终结,为二人护理,根据鉴定结论,出院后二个月两人陪护,至医疗终结一人陪护。参照2008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x元的标准,其出院后护理费为5653元。护理费共计x元。

7、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高某甲长期居住于淇县县城,本人从事的工作为汽车驾驶,故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赔偿数额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30%=x元。

8、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高某甲之父高某兴X年X月X日生,现年65岁,城镇居民,三个子女,故其生活费为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年×15年×30%÷3=x元;母任喜平,1947年12月生,粮农,三个子女,故其生活费为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4元/年×17年×30%÷3=5174元;子高某涛,1996年9月生,粮农,其生活费为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4元/年×5年×30%÷2=2283元。共计x元。

9、关于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每取一处固定物费用为3107元。原告高某甲体内有两处固定物需取出,故后续治疗费为6214元。

1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高某甲之损伤系被告汇丰公司工作人员所致,使身体及其精神上受到伤害,且骨折部位较多,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但要求数额偏高,以x元为宜。

11、关于鉴定费1580元,因案件需要对原告之损伤进行司法鉴定,虽被告汇丰公司及被告赵某某认为各项数据偏高,但未举出新的证据需重新鉴定,故该鉴定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赔偿数额共计x.7元,被告汇丰公司已给付原告高某甲x元应从中扣除,实际赔偿数额为x.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高某甲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x.7元。

二、被告赵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6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986元,被告安阳县汇丰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某某共同承担5183元,原告高某甲承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效强

审判员秦海泉

人民陪审员冯磊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窦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