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42年9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机灵,长葛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冀某某,男,40岁,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5月被告向我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2.5分,使用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利息加翻。现被告拖欠不还,我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及了利息计算表各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及利息计算方法。本院认为,该借条客观真实,但对利息约定显示为“利息2.5”,从字面意思无法确定,系约定不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7年5月2日,被告冀某某借原告李某某现金x元,期限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事实清楚,有借据在卷佐证,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从借款到期之日起算,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冀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x元(自1997年8月2日算至2008年10月22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后另算),共计x元。

本案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刘小芳

审判员辛季涛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艳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