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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a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a及其辩护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吕a趁被害人肖a离家上班之际,至本市闵行区X村X号X室,持钥匙开门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港币3,500元、美金l00元、台币l00元、韩币l0,000元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21.45元)。

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吕a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主动交代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吕a亲属已经向被害人肖a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a的陈述,中国银行提供的2010年6月26日人民币外汇汇率表,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吕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为由,请求对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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