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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昌阁乡西皮溪村村委会因林权侵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委会。

代表人潘某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陆俊,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第二村X组。

代表人贺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乙,该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贺某丙,该组村民。

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委会因林权侵权一案,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麻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委会代表人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滕陆俊和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村第二村X组代表人贺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贺某乙、贺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林权侵权纠纷是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而引起的,原审法院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对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山林权属进行行政确权的情况下,判决确定侵权,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麻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志刚

审判员陈治群

审判员谢云霞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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