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项目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揭西县永美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揭西县永美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二OO九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揭西县永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揭西县永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一元五角,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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