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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飞,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龙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会,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登云,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以下简称六十八工程处)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化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刘松庆、靳艺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本诉及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十八工程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飞,被告石化研究院委托代理人黄军会、苏登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六十八工程处诉称:六十八工程与石化研究院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六十工程处作为承包方,承建石化研究院位于北京市X区X路甲X号的综合中间试验中心楼网架工程,该工程建设工程款为(略)元,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增加工程建设工程款(略).98元。该工程于2003年6月2日竣工并经过验收,六十工程处亦依照约定将工程结算上报给了石化研究院,但其至今仍欠工程款x元未付。现六十八工程处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石化研究院给付工程款x元;2、判令石化研究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04年9月15日起算至2007年9月15日共计x元,要求计算至石化研究院付款之日止)。

被告石化研究院辩称:第一,关于工程洽商变更价款的结算双方有明确的约定。2004年2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对洽商变更的方式、方法、程序要求和时间安排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即对洽商变更工程量和价款的确认,在双方对洽商变更的工程量和价款达不成合意的情况下,应通过审计解决,双方有义务尊重审计的结果。第二,竣工验收后,双方一直在进行结算协商工作,并聘请审计单位介入,但数额一直没有确定。六十八工程处承接的网架施工部分的最终竣工日期应是在2004年6月8日。此时,六十八工程处承接的最后一项工程即铝板安装完毕。竣工后,石化研究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其网架施工的部分项目进行了检验、检测。此后,石化研究院又委托监理方北京京大科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大科海公司)审核六十八工程处报送的洽商材料并出具了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认定有效的洽商变更工程款为x.7元。2005年3月21日,石化研究院又委托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恒达公司)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了两稿审计意见,最终的审定的为x.3元。同时,在委托审计单位介入后,双方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均先后委托律师又进行了多次协商,直到六十八工程处起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六十八工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洽商申报,是造成后期难以协商的直接原因;六十八工程处后来申报的22项洽商变更单证,总设计等单位的签字多为后来集中补签,仅2004年11月8日集中补签的就有11项,且其不配合审计单位审计,由此造成审计单位无法出具正式报告,结算结果迟迟不能确定的局面。第三,

工程结算结果,应以审计单位的审定金额x.3元为准。

审计单位在审计中,剔除了六十八工程处部分多报或重复申报的数字,如安装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依据合同约定,六十八工程处的洽商报价理应与投标报价是统一的,而不应再单独计取安装费、管理费、税金等其它费用。据此,在石化研究院已预先支付其40万元洽商变更工程款的情况下,仅应再支付其x.3元洽商工程款加上合同约定的5%质保金x.3元,合计还应向其支付x.6元。第四、六十八工程处主张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石化研究院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双方所争议的仅是洽商变更部分,且双方一直在协商,尚未确定应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合同价款中的余额5%作为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也未到付款日期,即按正式竣工的2004年6月8日起算,质保期3年,应到2007年6月7日,一年后余额付清,应到2008年6月7日。综上所述,双方洽商结算一直在进行,但没有结果的原因在于六十八工程处不配合审计单位的审计,根据初步审计结果,石化研究院仅应再支付其x.6元,请法院予以认定,并驳回六十八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依据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六十八工程处网架工程的开工时间是2003年4月8日,工期为38天。在网架施工中,六十八工程处并未显示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所应具备的专业和技术能力,许多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工期一再延误,在没有合理工期顺延的情况下,延误工期387天,给石化研究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石化研究院提出反诉,要求六十八工程处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x元(按每天2000元计算)。

原告六十八工程处对被告石化研究院反诉辩称:第一,六十八工程处进场后,石化研究院提供的施工条件不足,导致六十八工程处无法施工,造成工期延误30天。X号监理会纪要中明确载明工期自2003年4月8日起算,这是双方一致认可的工期起点,但六十八工程处自4月4日提前进场时,总包方的脚手架还没有搭建完毕,六十八工程处当时即函告总包对此予以解决。同年4月18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的下周施工安排中载明“网架开始施工,应抓紧进行,否则影响主体竣工时间”,该表述证明至少在4月18日,网架工程还没有施工,具体施工时间应当是在下一周才开始。当时正值非典开始,监理会从那天开始就中断了,直到同年5月9日才开会,X号监理会纪要中要求材料进场前进行复测,按石化研究院的要求,材料的进场复测是六十八工程处开工的第一件工作,即5月9日六十八工程处才正式进场开始施工,故石化研究院未将施工条件准备好,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其承担责任。

第二,石化研究院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提出杆件复测的额外要求,造成工期延误21天。《建设施工合同》第28.3条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与施工应遵守如下现行国家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其中包括x《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上述规范的第4.2.1条规定,“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检验方法为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第4.2.2条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其中包括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和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故按上述规范,由于工程属于安全等级二级的工程,对涉案网架的杆件的检验方法应该是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而不需要进行复检;石化研究院提出的复检要求纯粹属于额外要求。同时,经过复检,杆件全部合格,复检完成时间为同年5月20日,而复检完成后,因复检造成的杆件损坏(破坏性复检),六十八工程处还需重新去厂家订货并组装,故自5月9日进场,到5月20日复检完成,再到重新订货、组装,已至5月30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应由石化研究院承担责任。

第三、石化研究院违反设计方案要求六十八工程处对不锈钢套管刷防火涂料,因该不合理要求事实上无法完成,故六十八工程处要求其请权威部门对是否刷防火涂料一事进行鉴定,否则不进行下道工序,由此造成工期延误90天。网架安装于2003年6月2日完成,但报石化研究院验收时其要求对不锈钢套管刷防火涂料,如不刷防火涂料,就不给网架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六十八工程处则坚持认为套管采用不锈钢就是为了美观,如刷防火涂料就没必要采用不锈钢套管了;同时,不锈钢套管内部的网架杆件已经做了防火处理,完全符合防火规范。石化研究院则认为既然设计要求网架全刷防火涂料,则包括不锈钢套管在内的全部网架也应该全刷防火涂料。双方僵持不下,最终石化研究院要求六十八工程处请防火部门鉴定,防火部门要求刷就必须刷。为此,2003年6月2日召开了《网架部分施工安装专项会议纪要》,决定“由网架施工方联系本工程的消防验收部门,咨询网架防火涂料验收的有关国家规范、验收要求,明确有关不锈钢网架的防火处理和验收要求”。无奈之下,六十八工程处请北京市消防局做鉴定。鉴定结果是不锈钢套管不能刷防火涂料,石化研究院看到消防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同意对其网架安装工作进行验收,故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中显示网架一、网架二、网架三、风机棚的报验时间为6月2日,而验收时间为9月2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应由石化研究院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工程总包方的独立柱施工没有达到设计要求,出现偏差,导致网架无法搭装,造成六十八工程处工期延误。

网架一、网架二安装好后,通过测量发现网架底座与网架支柱(即独立柱)不在同一直线上,石化研究院、设计、监理三方都认为是六十八工程处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三番五次让其复测。六十八工程处复测多次均符合设计要求,但还是与独立柱不在同一直线上。无奈四方要求六十八工程处拿来昌平规划局检查站的检测报告,结果发现网架安装没有错误,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最终,由总包方对独立柱进行加固,才使得网架底座与网架支柱在同一直线上,总包方的加固工作耗时达3个月之久,虽会议纪要未显示该加固工作进度,但法院在实际造价鉴定中应该可以发现上述问题。上述工期延误与防火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大部分重合。

第五,天基板由普通改为异型,造成六十八工程处订货困难、施工难度加大,同时天基板厂家的生产时间也延长,从而导致工期延误37天即2003年7月4日至同年10月10日。2003年7月4日,天基板安装工作就要开始,石化研究院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将天基板厚度由9厘米改为10厘米,并且增加异型天基板,共260块天基板,除8块没变,其它全部变为异型,变化种类达18种之多,导致天基板厂家只管制作,不管安装。因北京只有这一家天基板厂商,无奈六十八工程处只能自己安装。洽商J-001是石化研究院签字确定的天基板洽商变更记录,该变更首先导致生产时间、订货时间增加,其次由于产生异型,厂家不负责安装,六十八工程处还要安装,增加安装时间,再次,异型增加后导致天基板二次浇注工程,二次浇注需要养护时间并要产生模具拆除的工作量,还包括石化研究院要求六十八工程处将立板改为舒乐板,但后来又将舒乐板(为泡沫水泥天基板)改回立板(为纯水泥天基板)。石化研究院的反复,造成六十八工程处向厂家、订货再退订,耽误施工时间。

第六,合同中未对天基板室内勾缝的约定,属于洽商变更,六十八工程处要求石化研究院签署工程变更单后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41天。2003年10月10日,天基板安装完毕后,石化研究院要求对网架一、网架二天基板室内进行勾缝处理,但原设计方案中内、外均不勾缝,且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六十八工程处认为如其签署工程洽商单,增加施工费用就可以负责勾缝,但石化研究院却不同意签署洽商变更。2003年10月17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中要求六十八工程处进行室内勾缝、同年10月24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中强制要求六十八工程处进行室内勾缝、同年10月31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中再次强制要求六十八工程处想办法进行天基板室内勾缝。最终,在石化研究院签署天基板室内勾缝洽商变更后,同年11月7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中天基板室内勾缝开始施工、同年11月14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中网架一天基板室内勾缝完成、同年11月21日的X号监理会纪要网架二天基板室内勾缝完成。期间,因主体设计与网架工程设计打架,造成天基板拆除后又安装,勾缝工作又再次进行,由此工期延至同年11月21日。

第七,石化研究院要求对网架一、网架二吊顶标高下降15mm,同时要求对网架一、网架二、网架三的龙骨加密,洽商变更比较大,造成工期延误29天。2003年11月21日,双方在重新确定工程最后竣工时间为2003年12月10日后,石化研究院要求对网架一、网架二吊顶标高下降15mm,同时对全部网架的龙骨进行设计变更,要求增加龙骨密度。而六十八工程处此时已经完成了3个网架的龙骨焊接,要先拆已经完成的龙骨再进行加密焊接,造成工期延误至同年12月14日。

第八,石化研究院为了工程整体一致的要求,指定六十八工程处选择的供货商能力有限,在石化研究院对铝板大量进行设计变更时,无供货能力,造成工期延误130天。六十八工程处在投标时选择的是沈阳飞机制造厂作为铝板的供货厂家,但石化研究院为了工程整体一致,指定六十八工程处使用通州永诺铝板厂的铝板(见2004年5月18日致马主任的信),该铝板厂的规模远远小于沈阳飞机制造厂的规模。后因石化研究院增加铝板面积125平方米,同时产生大量异型铝板,其指定的铝板生产商没货。六十八工程处为赶工期,开始用供货商有货的小号铝板进行拼接、制作符合设计要求的异型铝板,但其不满意效果。无奈之下,六十八工程处只能等待通州永诺公司进口符合要求的异型铝板,但这样一来,工期就无限延误了。这在历次的监理会记录中有体现,从2003年12月10日以后,除了修复屋面防水外,六十八工程处全部工作就是等铝板到货,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至2004年4月29日。

第九,石化研究院将铝板勾缝工作强加给六十八工程处,同时多方施工又使屋顶防水遭到破坏,签署洽商变更单后六十八工程处进行了修复,由此导致工期延误37天。按照设计要求,六十八工程处的铝板要与总包的铝板对齐,六十八工程处必须在总包完成铝板安装后才能安装网架铝板。也就是说六十八工程处只能是最后一个完成铝板安装,最后的铝板勾缝工作也只能是六十八工程处来承担。在2004年6月3日的监理会纪要中显示,铝板勾缝快完成了。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六十八工程处就已开始铝板勾缝工作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至2004年6月8日。

综上,六十八工程处认为,由于石化研究院平行发包、设计失误等问题,造成其对涉案工程多达23项的工程设计变更,且导致六十八工程处与主体工程的承包方不可避免的出现施工配合扯皮现象,上述问题包括,如六十八工程处进行网架安装时必须使用总承包方的脚手架,网架工程与主体工程在设计风格、装饰风格等方面必须协调一致等,且该工程没有完整的施工图纸,属于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工程,所以在施工中总是出现设计专业打架问题。同时,总包方对主体工程有自己的施工设计方案,六十八工程处作为子工程的承包方也有自己的施工设计方案,但二者的施工设计方案必须达到统一,而这个统一施工设计的工作必须由石化研究院也就是工程的业主来做,但事实上,石化研究院没有尽职尽责地做好这个统一工作,这在网架柱子的坐标问题上体现的很清楚。石化研究院发现上述问题后,所以才在2003年11月28日的监理会纪要中确定工程最后竣工日期为同年12月10日。至此,双方以监理会纪要的方式,对工程开工日、竣工日期均做了约定,即2003年4月8日至同年12月10日。此后,又因石化研究院进行大量洽商变更造成工程最终实际竣工日期为2004年6月8日。六十八工程处作为一个专业施工方,虽已经尽量忍耐、配合,但仍无力对抗业主,也无力解决整个施工过程中多方的复杂关系,导致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在于石化研究院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科学、专业知识欠缺,故不同意石化研究院的反诉请求。

针对六十八工程处上述反诉答辩意见,石化研究院补充发表了如下意见。第一,关于脚手架搭设迟延影响施工问题。根据2003年4月18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网架开始施工”,表明在该日脚手架搭设的问题已经解决,更不存在所谓的自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5月9日不准进入工地的事实。第二,关于“非典”影响的问题。根据当年的公开资料显示,当年“非典”这一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期间是200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但“非典”作为流行性疾病,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而且,根据当时北京市的有关要求,只是对工地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未要求停工。第三,关于材料、杆件的复测拖延了施工的问题。该事件的发生期间,是2003年3月21日至同年8月11日。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大跨度钢结构来说,弦杆或梁用钢板为主要受力构件,应进行复验”。依据上述规定及国家验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十八工程处用于网架工程的材料、杆件,无论是不是成品都需要复验。其作为专业钢结构施工单位,在制定工期时应科学合理地考虑到材料进场复验这一因素。而且,在本案中材料复验和施工是同时进行的,复验期间也并未影响网架施工。第四,关于定位桩变更拖延施工的问题。《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只是六十八工程处在网架施工开始时对定位桩的自检自测,并不是定位桩变更。总设计方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加盖的“设计变更章”是对该测量结果的确认,六十八工程处主张变更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第五,关于天基板异形拖延施工的问题。天基板施工至完成的持续时间是2003年7月18日至12月26日,7月18日承包方确定施工方案,要求施工;8月15日天基板进场,9月5日正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洽商变更或其它影响工期顺延的因素。同时,在《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使用何种形状的天基板,也就是说,六十八工程处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天基板的形状。是其自行选择了成本较低,但安装难度较大的异型板,而直接导致了工期的延误。第六,关于网架防火问题。该事件发生的期间为2003年6月2日至9月26日。石化研究院认为,网架防火问题久拖不决,延误工期长达3个多月,六十八工程处作为钢结构施工的专业队伍,在几方形成会议决定,自己也签字认可的情况下,却消极怠工,没有积极联系消防部门尽早解决问题,致使该问题长期拖延,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第七,关于网架支座安装偏差拖延施工的问题。该事件发生的期间是2003年6月13日至8月29日,2003年6月13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六十八工程处在将组装好的网架吊装到位后,发现网架支座与独立柱出现偏差,无法焊接。土建总承包和网架安装单位各陈其理,最终形成的决议决定要“重新测量放线、定位”,并约定在2003年6月16日递交“原测数据”。2003年8月1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六十八工程处当日从燕化公司处取走桩位图。2003年8月15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当日复测时发现只有一个方向,决定由燕化公司提供另一个方向,8月18日报复测结果。2003年8月22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网架支座安装偏差问题最终以调整网架支座的尺寸得以解决。2003年8月29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网架支座复测合格。需要说明的是,六十八工程处在《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承诺“对安装有关的前道工序进行复核,确保前道工序如埋件质量、标高、中心线、几何尺寸、平整度等准确,做好施工交接工作”。由此可知,六十八工程处在网架安装前有责任对相关的土建部分进行复检。出现问题在于,六十八工程处实测时并未掌握坐标点,在没有坐标点的情况下加工并组装网架,架上去才发现网架与定位桩之间有偏差,造成了本可以预先防范的事情发生,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第八,关于铝板的更换与安装问题。该事件发生期间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6月3日。铝板安装施工,持续工期10个月有余,延误理应由施工方六十八工程处承担责任。至于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因网架立板要改成舒乐板导致工期延误10天,没有证据支持。第九,关于防水层破坏拖延施工的问题。经查证,2004年2月13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发现“屋面防水层破损、翘曲、皱折”,但6月3日《监理例会纪要(X号)》显示为7-11轴防水层破坏。而施工图纸及其它相关材料显示,这部分为燕化公司作业范围,与六十八工程处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5日,石化研究院给投标单位发出瑞普中心综合中间试验中心楼网架工程招标通知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同年11月4日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设计方案及预埋件节点图,报送工程发包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图纸齐全,网架部分没有;招标内容为球形网架及其盖板,工程报价应包括材料费、运保费、安装费、施工图设计费;投标报价以2001《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价格以定额价为依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如变更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等,招标人与承包商另行办理洽商,调整合同价款;设计要求不允许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处长合同工期。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安全等级为二级;设计方案需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并经项目总设计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同年10月30日,六十八工程处提交了第一次报价,报价金额(略)元,报价包括设计、制作、安装、运输及管理费、税金、材料费等,不包括脚手架费,其中雨蓬3mm厚铝板(包括拱架铝板,庆丰牌)。同年11月13日,六十八工程处在工程量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又二次报价,其中雨蓬屋顶单层压型钢板(0.5厚宝钢板),报价金额为(略)元。

同年12月18日,六十八工程处(承包人)中标后,与石化研究院(发包人)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分三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为协议书,约定六十八工程处承包综合中间试验中心楼网架工程,承包范围为球形网架、钢结构、防火、盖板、防水。开工日期为2003年2月18日,竣工日期为同年3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8天。工程价款为(略)元。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局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其中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发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应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应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等,如发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承担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纸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承包人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开工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48小时后不答复,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时间开工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开工通知承包人,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不可抗力,专用条款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或是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在确认工程量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可与承包人协调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其中规定,监理工程师为张国柱,职务为总监代表,其职权为全面负责施工安装中的质量进度;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梁粟,职权为建筑结构施工管理;项目经理为李连香。网架、盖板、防水分项验收,工程延误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除发包方签认的设计变更外,不得调整。合同签订后按总报价的25%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场安装拨付总造价的55%,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总造价的15%,竣工保修1年后余额付清。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双方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此外,补充条款中规定,本合同款项除洽商外,其他款项不再增加,一次包死。无特殊原因工期不得延误,每天扣2000元,设计网架应具有设计资同后附质量保修书,载明网架工程质保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3年3月3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及项目监理、总包单位签署会议纪要,确定六十八工程处进场时间为3月10日,4月30日为终止时间,网架1、2的8.3米以上部分由分包方施工,铝板颜色本周确定,天基板下周确定。

同年3月7日,在瑞普实验中心楼监理单位北京京大科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大公司)主持下召开了监理例会,并由建设单位梁粟、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张国柱、承包单位韩宗泉共同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纪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承包单位汇报上周施工进度完成情况,第二部分是本周工程质量情况,第三部分是本周例会决议,其中载明,网架一脚手架已经搭设好,待验收。网架分包单位进场前工作不太充分,希望提前把工作做好,图纸问题尽快与设计单位联系,其他相应资料该报的尽快报,施工中存在些相互牵扯问题,均按合同中每项条款来落实。网架分包单位进场前应把图纸该办的手续必须办齐(如北京市图纸审查文件、审查报告、审查记录等),并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

同年3月14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本周由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总承包单位对天基板、铝板安装、石材厂家进行了考察。网架分包单位安装人员3月10日已有7人进场,相关资料及设计文件经总承包单位多次催办仍至今未报。关于网架分包单位各种施工资料及相关手续未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材料已开始进场准备施工,项目监理部要求网架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相关手续未报验前,不得进场施工。

同年3月2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分包单位应积极抓紧网架施工施工图签字、盖章,报审手续工作。网架天基板应有平面布置施工图,并注明规格、型号、尺寸、荷载等级,非标准并有节点大样图,以便施工安装。网架分包单位资质、执照、营业范围、证件、选用合作厂家、构配件、材料选用应先报验选样,复试合格后再进场,并设专职资料管理人员。

同年3月28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3月24日经过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料指导,3月26该资料已初步达到要求,待网架分包单位整理并复印后,转交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4月2日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对本工程正式结构验收。现场露天堆放网架杆件已生锈,要测试、除锈,并由质检报告合格认可签字、盖章方可施工。对合格成品要加强保护。

同年4月4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送审图纸已审查完毕,需要改动部分完成后才能交图。

同年4月1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

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4月10日上午由建设单位主持在甲方二楼会议室召开解决网架单位施工问题协调会,由于工期紧迫,可边进材料边施工,所进钢材、构配件必须进行复试,若复试结果不合格,一切后果由网架单位负责。会议决议网架单位的安装日期从4月8日算起,共计38天日期。

同年4月18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开始施工,应抓紧进行,否则影响主体竣工时间。会议决议,分包网架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在京施工手续、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稿、网架杆件、球节点、支座等加工、制作、合格证、质检报告,抓紧整理报验。网架材料、杆件、构配件等进货要选样复试,合格后再使用,若边进材料边施工、边复试,若复试不合格一切后果由网架单位自己负责。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和监理领导,统一部署施工,在施工中必须照图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法律、文件规范及北京市地方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者返工重做,或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设计认可签字、盖章,经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分包网架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抓紧网架安装施工,关于脚手架、铺板、工作面问题与总包单位互相配合,定下来的事要积极去做,绝不能再拖、再扯了,若实在有困难干不了,可提退场,我们另选厂家。

同年5月9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本周五(5月9日)上午8:40分左右对网架分包杆件复试见证部分进行现场封样,由网架负责人李连香送往北京市建研实验室。网架钢材焊接设计要求为二级焊接,根据国家钢材规范规定要求,由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对现场钢材焊接进行做缺陷检验,网架跨度大于12米应做挠度试验。网架分包杆件安装应做施工记录,对进京务工证过期问题,网架分包单位应尽快办理。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做好防非典工作,按区建委要求落实好六项要求。各分包单位(网架、玻璃幕)及加工定货厂家资质、营业执照、进京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人员上岗证、质检报告、合格证等资料,尽快先报总包审查,再报监理部,否则后果自负。

同年5月15日,京大公司编制了2003年4月监理月报,其中称网架材料、杆件、球节点、支座等物资进场卸货后杂乱无章,无人记录、无人验收、无人看管。由于网架结构安装施工工期紧迫,在监理例会上决定同意边进料边安装边复试,三边工程。

同年5月2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与六十八工程处共同签署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载明因7轴线与土建墙面相碰,故该轴线无法正常安装,决定在7轴网架处进行修改。

同年5月23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决议分包单位网架、玻璃幕尽快将资料、复试报告报总包及监理和甲方,因网架施工拖延,影响整体施工进度,按总施工进度能完成的部位未能如期施工,能做的部位尽量做。下周一或二由建设单位主持准备召开网架问题专题商讨会,能干、又想干,就得好好干,干不了、又不想干,就说话写报告,我们就另选单位,我们守信誉,按合同办事。关于施工进度问题,总计划进度不能变,时间不能拖,有特殊(非典)情况拖期写报告,得几方确认,总包、监理意见一致,甲方认可才行。

同年5月30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杆件安装完毕,正在调试修整,尤其是八角形网架平整度较差,杆件连接不顺直,各杆连接应成直线,有弯曲成龙现象应调直,符合设计要求。决议:网架单位施工、安装要加快速度,工期滞后要查明原因,影响其他工序施工要承担责任,下周一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网架问题专题研讨会,设计、监理、总包、分包(网架单位)都要参加。把影响网架施工进度、质量问题的原因列个单子。网架资料监理通知回执至今未报,在几次的例会上监理、总包每次都提资料问题,甲方也在督促,效果不大。网架资料抓紧分项分部工程,按着《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报验,否则无法进行分项分部(子分部)进行验收。几家进行铝板安装,谁最后收尾谁做接缝。

当日,京大公司还编制了2003年5月监理月报,称网架结构支座、杆件、球节点已安装完毕,网架资质、材料、复试、手续无报验,网架单位只有施工图纸,进场材料无复试结果,安装质量状况不详。

同年6月2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六十工程处共同召开了网架施工安装专项会议,会议讨论决定,由网架施工方联系工程的消防验收部门,咨询网架防火涂料验收的有关国家规范、验收要求,在本周五监理例会答复建设方案,然后再商定天基墙板和其外包铝板的施工安装方案及施工进度。网架施工中出现偏差的部位,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调整。东北侧八边形网架、西北侧矩形网架与南面四层框架之间的沉降缝部位悬挑部位处理按设计修改图制作安装,其上部位天基板的沉降缝节点图由网架的分包方天基板厂家出局部排板图经总设计审核后方可施工,网架上部支托按设计要求做排水找坡,其上屋面雨水管的下行位置须经总设计审核后方可施工。

同年6月6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施工单位于6月6日上午将资料报总包单位,经审核,存在问题较多,列单返回重新整理,补充完善抓紧报验。网架施工进度缓慢,影响整体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网架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把存在问题尽快解决。网架消防、防火问题,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要互相协作,联系确定方案,不要久拖不决。风机棚子由总包单位搭设,网架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提出要求条件,要有协议,以文字为准。

同年6月13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本次会议为专题会议,主要议题为网架施工安装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问题、网架防火问题、网架平面定位尺寸与天基板安装。原网架设计单位(苏州市建材设计研究所)介绍网架设计基本情况:本网架杆件斜方四角锥,网架柱距平面形状为八角形,为考虑柱距受力情况分布均匀,网架分格分布尽量均匀,但不是每格都相等。以下弦点定位,上弦点是在下弦点中间,斜方杆是在一条直线上,杆件长短不见得都相等,但上下弦是在一条直线上。网架屋面采用天基板,根据网架形状几何尺寸、天基板厂家表示可以制作安装。网架防火:网架结构防火等级为一级,要求2小时,耐火级限为1.5小时,此套图纸原是苏州建材设计研究所设计的,因在京注册难问题,后改用北京石化院图签。监理认为没有报审的要有报批手续。讨论结果:防火问题,设计方要求网架支座必须做防火,由有资质的部门检测出报告,要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网架安装单位提出消防部门要求执行国家防火条例,并答应复印一份给设计单位,支座外包不锈钢,防火不好做,安装办法拿出方案来,网架吊杆放在球节点上,球节点必须作,下星期五(6月20日)前把方案交甲方和设计认可。网架支座安装偏差问题:土建施工单位与网架安装单位各陈其理,甲方、监理、设计一致认为要重新测量放线、定位;到底差多少,距轴线偏差、标高、平整度等要有记载和数据。包括原测数据下星期一(6月16日)交结果。偏差太大要调整、校核、纠正,柱子不能动了。天基板安装要拿出施工方案交甲方、总包、设计、监理各一份。原网架设计单位(苏州)将资质、执照交北京石化院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章。网架3和风机棚要赶快做,材料进场按规定复试报验,先报总包,由总包再报监理网架施工安装要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x-2001)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1)及网架工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项分部验收,要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同年6月20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1、网2架支座调整已作,是否合格不详。下周力争网架搭架子,玻璃幕墙玻璃安装完后拆架子,支墩调整。例会决议:网架1、网架2支座,球节点调整合格后,外包不锈钢罩,作防火,已跟设计协商过,有困难要克服想办法。网架3、网架2、风机棚施工,吊装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抓紧编制,要切实可行,于下星期一(6月23日)交总包、监理、甲方。和院里领导已经商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去设计院已经协商,一定要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范合格标准,定下来的事一定要做,不能再拖,要坚决执行合同条款,网架2若具备报验,验收条件标准可先行。原定今年8月28日竣工日期不变。

同年6月27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单位已完成网架的吊装方案交总包、甲方。总拼两点起吊。网架单位又将修改后的资料报总包,还应继续补充完善。网架1、网架2支座、球节点,杆件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部位测试、调整,达到合格标准。网架单位资料、分项工程检验评定报验在本周内完成,报总包,有问题请设计到现场配合、协调、商定,不得无故再拖。网架3方案在两点起吊,建议3点或4点起吊,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防止构件变形、弯曲和安全,或采取分体式吊装方案。总之要保证安装的整体性、不变行安全就位组装。已发监理通知要及时回执。工期十分紧迫,不能无限期拖下去,8月28日前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包括资料整理、归档。这次施工进度定下来不能再变了,不能出尔反尔。

同年7月4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7月3日网架分包单位将资料与吊装方案再次报验总包单位,经审查:①材料检验报告与质量证书未盖红章;②杆件、螺栓球等材料未作进场检验评定;③网架1安装后质量检验评定与实际不符。会议认为:网架单位已是第五次将资料报验总包单位,每次总是提出不少问题,要求认真整改,退回抓紧补办。资料整理、材料检验、质量评定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必须反映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安装实际情况相符合,达到设计要求,满足规范标准。

网架1网架工要分别检测、评定、报验,要确切、稳妥慎重,不要急于求成,设计有想法,要验算、核定,但工作要做,不能停,天基板厂家只管制作,网架单位施工安装包括8.3m标高圈梁预埋件。支座防火问题与设计协商,于下星期二(7月8日)拿出方案,办理变更洽商手续。

同年7月1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3吊装方案尽快敲定,作好吊装准备工作。网架资料报五次,审查后被退回,资料整理、填写要真实、可靠、认真,反映各分项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得虚伪造假。要实实在在,自己认为合格后再报验,包括监理通知回执。网架1、网架2施工调整,测试进展缓慢,自己做不了,要请有检验资质的正式单位进行检测出报告,网架1、网架2分包单位要进行隐检、自检评定,认为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范验收合格标准,准备组织一次结构验收,总包、监理、甲方、设计都参加,结构安全问题要特别重视,决不能出问题。天基板安装施工方案要抓紧编写,确定具体细节问题,与有关单位协商。

同年7月18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本工程质量标准报区优,因网架问题设计变动、更改较多,影响施工总进度的安排,虽经调整进度但仍然滞后,未能为期申报区优(要求7月底前报材料)。网架问题滞后较多,拖期较长,严重影响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开了几次专题会,设计也来过现场,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不能久拖不决。如果有必要,建设单位提出约有资质的权威部门进行检测鉴定或仲裁,网架单位项目经理表示赞成。网架1抓紧与设计协商,达成共识,尽快解决;网架2若问题不大的话,与铝板安装单位协调好,安排施工进度报总包和监理,要找设计到现场商定认可。

同年7月25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单位准备上人调整,测试复核。监理例会后,建设单位提议对网架施工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网架单位必须照图施工,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2002)和《网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7)。网架柱顶支座中心线与排架柱定位轴线允许最大偏差不得超过11mm,柱子的中心线与定位轴线允许偏差不得超过8mm。满足上述两本规范标准和图纸要求设计认可签字。会议决定:总包单位应将昌平规划局测量的定位桩坐标和确定的测量成果提供网架施工安装单位(复印件)作为参考。由于网架施工安装单位拖期较长,未能按合同期完成任务也有其他原因,大家认为要求网架单位按着图纸尺寸进行测量放线,拿出准确结果。施工能力、技术水平应与投标招标资质相符。关于网架防火问题,网架单位与当地防火部门进行了联系,与设计单位也进行了沟通,墙外网架支座、杆件可以不做防火,内部做防火。x-50-BS1/22设计图纸上注明:网架部分由网架厂包做,施工图设计不包括网架的设计,网架部分的计算、设计均应由有网架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有关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在投标招标时,谁施工、谁设计,六十八工程处中标,会上网架单位提出没有设计资质,委托苏州市建筑设计材料研究所设计,为解决在京注册难问题,出于好意将《苏州市建筑设计材料研究所》图章换成《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图章,并经审查批准。关于网架节点大样、细部做法、设计变更修改问题,本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图盖章、签字,总设计认为可不具体出图,网架需要修改、变动、办洽商的部位,网架单位要拿出图来或文字注释说明,设计确认。网架1、网架2按图纸和规范标准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总包,由总包组织监理、设计、甲方进行抽检,合格可进行下道工序。网架3基础不能动了,需要加高多少,节点做法包括结构外装部分,由网架单位与设计商定。大家要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工程质量不要出现事故,谁的责任谁负责,要抓紧施工,不能再拖工,实在做不了,要说话,选有资质的权威部门进行检测或仲裁。网架专题讨论会后,查看了施工现场,网架3立柱外包铝板,做法由网架单位出方案,让设计认可签字。由总包单位整理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设计看后稍修改,认可,总包、设计、监理、甲方当场签字。

同年8月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昌平规划局测量所认可的测量放心定位桩图成果表已备好,会后网架单位派人去取,甲方提出由监理张工牵头落实,找到控制桩;具体工作由网架单位来做。上午11点,网架单位封某已从总包建军处取走桩位图,开办理了签字手续;下午3点由总包单位韩宗全、郭树军,监理单位张国柱,网架单位与李连香、刘某、封某等人一周查看了风机棚铝板龙骨就位点焊情况,当场交换了意见,与总包一起提出四点建议。随后带着封某看了测量放线桩位地点,具体工作由网架单位测量放线、定位,标高组织人员落实操作。要求在星期三(8月6日)拿出测量准确成果交总包、监理和甲方。网架1、网架2圈梁预埋件抓紧制作,预埋争取在本周完成。

同年8月8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测量放线,桩位成果图已交网架单位,并察看了桩位地点,由网架单位绘制了测量成果草图,交给总包、设计、监理及甲方,征求意见。网架核定、调整、评定,分项/分部项目报验抓紧进行,争取在本周内完成,天基板准备进货。设计、监理、总包、网架各单位派人察看施工现场,并对网架柱子、网架支座等部位进行测量。有的柱子、柱顶、网架支座有偏移,有的没有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对网架柱子和网架支座要进行测量,复核逐个普查一边,以设计施工图纸为依据,土建单位先测,网架单位后测,把定位轴线位置确定准,找原因,想办法解决问题,下周一(8月11日)拿出结果交监理和甲方。网架柱子不能动,有的柱顶偏移,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想办法解决,采取补救措施,沿柱子高底8.3米。有的网架支座边到柱边不相等,大约15-20mm,偏的方向要测出来,有结果,要进行调整,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网架支架问题,通风柜,风道甩口进屋内,设备、新风机组放三四层内。网架3修改后的吊装方案尽快编制,方案确定后,报总包、监理和甲方审查,场地条件已准备好。

同年8月15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3吊装完,脚手架已搭完。下周一对主框架风机棚部分架子拆除。天基板周五上午进场。设计、甲方、监理、总包、网架分包单位派人对网架单位八角形部位测量结果进行复测,发现测量结果只测量一个方向结果,另一个方向未测量,在询问时,网架分包称柱子轴线只有一个方向,另一个方向未提供。经甲方、监理、总包、网架分包单位定,由承包单位提供另一个方向轴线位置,由网架单位具体实测,并在下周一报测量结果。六十工程处代表亦在该纪要上签字。

同年8月22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低跨网架1、2,柱顶网架支座偏移测试及复测已完成,网架3球节点、杆件安装已做完,网架3支座与玻璃幕墙打架问题设计已解决。八角形柱子与墙柔性连接用扁铁加固设计方案已定,开始加固施工。下周网架1、网架2圈梁上铝板安装用预埋件开始施工。网架1、网架2、各杆件、球节点、支座等检验、评定、报验抓紧进行,条件具备由总包索头,组织各方复查验收,准备天基板安装,网架3支座安装施工。该工程必须在10月中旬以前竣工验收,各施工单位在10月中旬撤离施工现场,有困难自己想办法,加班加点克服一切困难,保质保量必须完成施工任务。跨网架1、网架2铝板安装分界标高8.3米以上为网架单位负责,8.3米以下为土建铝板施工安装,接缝处理由后者施工封口堵塞。六十工程处代表亦在该纪要上签字。

同年8月29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3两端支座与玻璃幕墙打架问题设计已解决,开始施工。网架1、网架2球节点、各杆件复查、抽测抓紧进行,合格后准备吊顶天基板。天基板取样送检、复试抓紧督促检测单位出结果,编制出吊装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保证措施要详细具体、成熟、符合实际,一次定案,不要反复修改,复试合格就吊装。当日下午由甲方、监理、总包、网架安装单位共计12人参加了对网架1、2各杆件和挠度进行复测、抽查,结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网架立板要改成舒乐板。六十工程处代表亦在该纪要上签字。

同年8月30日,京大公司编制了7、8两月的监理月报,称网架分包单位施工安装速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技术人员少,管理不到位,施工过程中设计更改、变动、洽商较多,签字手续办理缓慢。各分包单位与总包配合不全面、不及时,相互扯皮较多。资质、材料、复试手续报验跟不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网架单位没有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委托苏州建筑材料研究所设计,只有结构图,没有建筑图、节点、大样作法;在设计、网架单位之间扯皮时间较长,互相推托,应先有图纸,再照图施工,可设计让施工单位边施工边制图,办洽商设计认可,拖延了工期,影响了工程质量。

同年9月2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共同签署了四份分项工程施工报验表,对已安装的部分网架及钢结构工程进行了验收。

同年9月5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对网架1、网架2、网架3由总包牵头组织甲方、设计、监理安装单位复查,抽测已完成,并对网架空载自重挠度进行了测试结果整理报总包。网架1、网架2天基板和立板开始安装。网架1、网架2管道支架按设计变更后要求施工。防火涂料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对网架涂刷防火涂料。网架工程要加快施工进度,顶板用天基板,侧板是舒乐板,定下来的事绝不能延期。网架1、网架2天基板已开始吊装,其施工方案还要完善补充,要有针对性、安全性、合理性,整理一份完整的吊装资料。网架3还有一些个别问题没解决,设计单位林工以后经常来工地,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与林工协商解决,是出设计变更还是办理洽商,签字手续要有准备。

同年9月12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天基板继续吊装,涂刷防火涂料,不要与吊装交叉作业。网架1天基板吊装完后可拆架子。八角形天基板加工、制作,要加快速度,但要保证天基板的强度和质量。网架3外包铝板原凹形,先要改平的,立面有变化,要与原设计单位《苏州市建筑设计材料研究所》进行协商,同意后进行局部修改,要出图签字认可才行。六十工程处代表亦在该纪要上签字。

同年9月19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天基板吊装已完,与网架支托焊牢;网架2防火涂料涂刷四遍。网架1天基板安装与铝板墙打架,影响立面效果,要求网架安装单位局部打架处拆除,待安装后再重新安装,要克服困难争取在下周内完成,要有拆除、安装方案。网架2天基板制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速度,吊装时注意安全。网架3经设计单位计算最大挑出长度500,能多挑尽量多挑,实在不行时,只能是500,由施工安装单位出龙骨图,由设计单位认可后方能施工。网架支座、天基板边肋及外露钢件生锈要除掉,必须涂刷防锈保护漆。

同年9月26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天基板节点联结,焊接已做完。网架2天基板已安装70块左右,还有大部分未吊装。网架1、网架2防火涂料已涂刷完,自测合格,待有关部门检测。网架1西南、东南角悬挑杆件、天基板与主框架外墙铝板安装打架,设计强调要暂时拆除部分杆件,天基板、铝板安装完后,再恢复原样,要写《施工方案》交总包、监理和甲方,上周未作,本周抓紧完成,具体时间做法要与铝板安装单位协商。要督促设计单位出网架3图纸,争取在十一前拿到安装。

同年10月10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东南角、西南角与铝板打架部分已解决。网架X室内架子已拆除,管道安装已作,修补涂刷防锈漆。网架2天基板吊装已完。网架1天基板室内勾缝、喷浆,屋面防水立板与平板交接处应作成半圆弧形或八字形,作成直角的要进行处理修补或返工重做。网架1、网架2标高8.3米结合处,铝板包装单位两家协商施工,板缝处理由后者施工单位进行,设计认可,总包、监理检查。

同年10月17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在下周施工进度安排中,网架1屋面防水修补,天基板内刮腻子,喷浆;网架2天基板缝处理,节点联结,支架油漆安装。

同年10月24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支座风道安装已完,待调试。已清理场地。网架2支架安装基本完成,天基板节点联结已完成。网架2天基板厂家在星期二(10月28日)来人堵板面上板缝。网架1、网架2天基板室内勾缝、找平、喷白照图纸施工,设计单位意见没变化。

同年10月3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磷氢厂房地面C20砼垫层,120厚随打随抹压光完毕。网架2八角形厂房室内支架和防爆灯、卤化灯具做完,屋面防水层施工基本完毕。网架1屋面防水层处理及立天基板主板勾缝完成,8.3米以上铝板龙骨分格及铝板安装做样板。网架X室内架子拆除及支架安装完毕,室内风道开始安装。天基板立板勾缝完毕。天基板室内勾缝,喷白一定要做,必须照图施工,施工图纸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没必要办理洽商和变更。

同年11月3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及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共同对网架1、2的天基屋面板工程进行了验收。

同年11月7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3龙骨分格作完,并开始铝板安装作样板。网架防火涂料要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检测单位测试出据检测报告,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可验收,否则要重涂补救。网架挠底抓紧测试。天基板室内勾缝涂白一定要照图施工,必须要做,不得再拖。

同年11月18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及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共同签署了8份分项工程施工报验表,对已完工的网架2八角形外包装铝板、三角形龙骨、门头外包铝板及龙骨、屋面风机棚外包铝板及龙骨、矩形部分外包铝板及龙骨进行了验收。

同年11月21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2天基板立板勾缝,堵洞完成;室内支架、水、暖管道油漆粉刷已完;网架X门头龙骨修、补、改造作完。网架1、3铝板安装;天基板室内勾缝喷白;屋面桥架洞,防水层修补;雨水管安装。网架2龙骨及雨水管安装;室内勾缝喷白。会议决议,无论总包、分包的项目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必须完成(包括检查、验收、资料报验等)定为工程最后竣工关门时间,谁的工程谁负责。若完不成者从12月11日开始至12月15日,每拖期一天按总工程造价1‰的比例扣除工程款。从12月16日起,以后每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计算,扣除工程款。网架1(矩形厂房)、网架2(八角形厂房)北立面大门口外包铝板,吊顶标高要下降15mm,才能满足要求,否则不好安装。

同年11月28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2天基板立板堵洞,勾缝修补;支架油漆粉刷,管道安装作完;网架3龙骨修正加密,争取铝板安装;上周例会提出的本工程竣工最后关门时间定于12月10日,没有一个人表示反对。今年必须完成,时间不变。在12月10日之前应该完成,到日期完不成,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按比例扣除工程款一事。承包单位在监理例会纪要上不签字,我们要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和国家文件执行。网架单位安排X月7日网架2、网架2、网架3铝板安装完工,总包单位提出拆除脚手架,如果需要自己另行搭设。

同年11月28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及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共同签署了网架1、2屋面防水工程的分项施工报验单及防水卷材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同年12月3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及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共同签署了网架1、2防火工程的分项工程报验表。

同年12月5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在周三紧急会议上,要求各承包单位将未未完成的工程项目要安排好各自的进度计划,网架单位没有完成此项任务,没有编排出施工进度计划,对工程拖期要承担责任(参加会议有甲方、设计、总包、网架单位负责人)。网架防火涂料,挠度测试必须要做,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网架单位同意将网架3架子拆除,网架1、网架2原定12月7日拆架子,因架子管租赁费问题,会后网架单位、总包、甲方再协商。

同年12月10日,京大公司编制了11月的监理月报,称在第53次监理例会上,确定了施工任务的完成时间及扣除工程款的比例,总包和网架单位没有在例会纪要上签字,认为给的时间太短,网架单位管理体系、质保体系不健全,施工人员素质不高、不正规,工程更改、变动、洽商较多,造成施工困难,也是影响施工进度的重要方面。

同年12月12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2天基板板顶嵌缝刮腻子,施工队伍进场后,因现场施工条件差而退场。工程竣工日期已明确,工程变更较大,超过设计图纸20%(尤其电气),需要重新出图,设计单位提出不在设计合同范围内,由谁出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尽快与院领导协商决定。因石化院警卫人员拦截总监不让进院,而导致本周例会未参加。

同年12月19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整个工程土建工程量不大,因网架工期延误,耽误土建下一道工序施工,网架分包单位应进行内部协调,尽快对风机棚、网架1、网架2、网架3铝板安装完。网架分包单位对网架1、网架2天基板缝嵌缝时,严格按照天基(TG)钢骨架轻型屋面板x图集施工,同时满足设计要求。

同年12月26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本周例会决议,天基板勾缝、刮腻子、喷浆必须按设计图纸和图集施工,局部更改、变动部位要先有施工方案、图纸、再找设计协商,否则设计不签字认可。网架单位订购铝板已部分到货,冬季施工、安装、勾缝、打胶,要有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否则返工重作。网架单位施工拖期较长,为天基板勾缝问题扯皮很长时间,建设单位提出你们(指网架单位)做不了,实在不想做,可提出来,我们找单位另单位施工,并把这部分工程款扣除。

2004年1月17日,监理单位京大公司给石化研究院发出关于网架工程变更结算事宜的工作联系单(C1),称由于工程变更项目较多,且部分项目尚未全部完成,建议建设单位暂支付全部变更(合计x.98元)的50%,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以最终结算为准。

2004年2月13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天基板室内勾、刮腻子、喷浆作完。网架1静电地板已安装,尚未调试。网架1,8.3米以上墙面部分铝板已安装。网架1、网架2,8.3米以上外墙面铝板安装。网架1、网架2屋面雨水管走向要与板底、墙面平行留有排水坡度,与设计协商更改。网架单位要抓紧对防火涂料、挠度测试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报告,资料整理齐全,填写子分部工程报验单,条件成熟组织各方验收。

同年2月17日,六十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在六十八工程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原招标内容中未含或改变材料的项目,包括屋顶防水层,由原设计使用SBS材料,改为三元乙丙材料,约增加费用23万元;天基板加厚,由原设计9厘米改为10厘米,约增加费用19万元;天基板侧墙增加预埋件等,约增加5万元,总共洽商增加90万元的工作量,为使工程正常进行,双方同意原招标内容中未含或石化研究院提出的项目变更、洽商和材料改质等方面的事项,均由双方以洽商的形式备案,六十八工程处按要求组织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资金,在六十八工程处提出工程决算书后,经现场监理进行审查,报石化研究院确认和审计,最终按确定的工程量和金额结算。

同年2月20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主楼大门厅井字梁和网架3装修、铝板安装由两个单位施工,经实测,最后决定以主楼井字梁为准,进行分格安装,分格缝要在一条直线上,有误差各自进行调整,两家要密切合作,协商解决,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网架1、网架2雨水管走向要抓紧与设计联系进行修改安装,防止雨水泛流,淋湿墙面造成后患。

同年3月5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天基板风机口洞四周油漆粉刷。网架1、网架2悬挑部分铝板安装,外露铁件,焊缝涂刷防锈漆和面漆各两遍。网架单位抓紧督促厂家铝板到货安装,不能再拖,加大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安装任务。

同年3月19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1、2、3龙骨电焊施工后,未对此部分刷防锈漆,影响施工质量,现项目监理部要求网架单位停止下道工序施工,对未做防锈漆部分补刷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网架1、2部分网架图纸没有设计挠度值,网架单位应尽快与苏州设计院联系,确定设计挠度值。网架单位要加快速度,总体施工协调一下,尽量避免工期无限期延误。

同年4月2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网架3龙骨与铝板安装存在较大问题,龙骨焊接有烧透、点焊现象,铝板安装用铁线与龙骨拴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要求网架3返工重作,待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施工。网架分包单位施工资料报验严重滞后,网架单位尽快派专人整理,及时报验。因网架1、2铝板安装未完成,影响屋顶避雷网无法施工。

同年6月3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签署了X号监理例会纪要,载明7轴网架+8.3米以上铝板胶缝已快完,下周一上午总承包单位、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进行外围护架子拆除。网架安装部分而提交分包资质报审表,存在现场管理人员与报检个人岗位证书不符、技术单位未报验个人岗位证书等问题。

同年6月8日,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总包单位共同签署了脚手架拆除方案,载明网架公司铝板已基本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分包单位验收合格,已具备拆除条件,并对拆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同年7月2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上述网架钢结构防火涂层作出了检验报告,判定涂层厚度合格。

同年8月20日,六十八工程处向石化研究院梁粟提交了网架工程结算表及洽商费用表。六十八工程处申报的结算金额为(略)元,其中合同价款(略)元,洽商费用为(略)元,洽商费用中包括现场及企业管理费、税金。

同年9月9日,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检测中心就上述网架工程球网架挠度值作出了测量检验报告。

2005年1月25日,监理单位京大公司出具网架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审核的工程变更增项为19项,价款为x.7元;工程变更减项为15项,价款为x元。

同年3月,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石化研究院委托对整体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同年6月28日,石化研究院给六十八工程处发出关于尽快进行网架工程变更洽商部分商榷的告知函,称网架工程注册商部分共24项,监理公司对其中15项洽商进行了审核,该部分待双方确认材料价格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审定。对其余9项,石化研究院意见如下,洽商005、006、023,因双方无异议,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审定;洽商010a,关于雨棚0.5厚钢板改为铝板变更洽商文件,经核实是未经甲方确认用手写添加的,实际状况是甲方及时发现现场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并予以纠正,甲方不应承担损失;洽商015,乙方报出的密封胶使用量,应由甲方及监理进行核定后结算;洽商020,关于网架重新粉刷防火涂料,经甲方核实属于乙方保护不善而造成,是乙方责任;洽商021,关于铝板量增加,按常规施工规范,女儿墙顶面应该覆盖,甲方不予考虑;对于其余材料价格,甲方按合同约定已及时支付完所有相关款项,故材料价格仍应维持乙方投标书承诺的材料价格。

同年6月28日,石化研究院给六十工程处发出竣工延误经济损失索赔协商函,称依据监理会议纪要,网架工期自2003年4月8日起算,工期38天,应于同年5月16日完工,现该工程直至2004年6月才完工,超期一年有余,并影响了整体施工的进度,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据合同约定,每延期1天扣2000元,应赔偿误工损失73万元,同时工程系贷款资金投入,还应赔偿贷款利息损失及购置设备在库房保存1年的货款利息损失等合计(略)元。此外,还有工程管理人员、科研收益等间接损失,难以估量。要求六十八工程处尽快与其协商解决上述损失问题。

同年7月5日,六十八工程处就工程洽商变更问题回函给石化研究院,称010a洽商是设计院穆工手写注明,其代表设计院,作为施工方要服从;洽商015,双方按图核对工程量即可;洽商020重新刷防火涂料是整个屋面没有办法做全部保护,其进行找补即可,但现场马主任要求满刷一遍。

同年7月12日,六十八工程处就工期延误问题回函给石化研究院,称六十八工程处进场后,由于鉴于人员要求必须抽取成品进行实验,致使到货成品破坏,不得不重新加工制作,造成施工人员退场;另由甲方提供的脚手架、轴线位置迟迟未到位,无法施工,轴线位置一直拖至2003年10月才在设计、监理、总包和甲方参加的例会上明确决议。造成工期延误的问题实质,在于图纸出现重大变更,独立柱出现较大偏差,设计院对防火规范标准要求不明确,外饰铝板安装甲方未提供完整配套图纸,对总分包单位甲方没有很好协调管理;天基板和铝板是甲方指定厂家,无论是供货时间还是技术把关均不主动配合等。

2006年1月17日,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网架工程竣工结算初审稿(征求意见稿),审定金额为x.15元。

同年6月26日,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网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说明,核定的金额为x.3元,同时对洽商变更项目的费用情况进行了说明。

2007年3月28日,六十八工程处委托律师给石化研究院发出律师函,要求石化研究院尽快办理工程结算事宜。

同年4月,石化研究院给六十八工程处回函,称此前工程结算因六十八工程处多次中途反悔而导致洽商停滞,现其愿意与其代表进行商洽。

同年11月13日,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审核情况说明,在说明中称经与六十八工程处多次交接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材料价格、工程变更洽商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审核报告中未包括网架工程。

另查,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计签署了23套工程变更单及工程洽商记录。其主要内容如下:J-X号,载明天基板原设计厚度为9cm现改为10cm,并增加异形板。因此,单价由原报价240元/m2改为280元/m2,每平方米增加40元。天基板安装原报价为普通板安装,因设计变更天基板立板为异型,因特殊安装工程量增加,安装难度增大,安装发生增加费用合计x元。J-X号,载明原设计防水,x型一层改为三元乙丙橡胶卷材防水两层(1.5mm)原设计防水x型一层改为三元乙丙橡胶卷材防水两层(1.5mm),单价由原报价35元/m2改为128元/m2。差价93元,合计x元。J-X号,载明由于原设计图中风机蓬上面封铝板,铝板与铝板间的连接缝(20mm×15mm)内填充Ф15海绵封条,然后用硅酮胶密封。根据《7月7日设计变更方案》取消Ф15海绵封条,连接缝全部使用硅酮胶密封的原因,兹提出硅酮胶后塞缝工程变更。J-X号,载明原设计图纸中屋顶混凝土圈梁未预留预埋铁件,根据《7月7日设计变更方案》增加预埋铁件。天基板的底部与角铁焊接安装。矩形混凝土圈梁的周长是140m,八角形混凝土圈梁的周长是148.4m。根据实际发生量,增加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J-X号,载明由于甲方要求,网架1、2,8.3m以上雨水管由网架单位负责施工的原因,兹提出网架1、2雨水管增加工程变更。J-X号,载明由于甲方要求,网架1天基板局部拆除的原因,兹提出网1天基板拆除安装的工程变更。J-X号,载明网架3设计变更,门头部分的网架宽程增加向外延长x。网架3内侧与土建井字门洞相连,整体网架3的底面与土建井字门洞底部达成一个水平面。网架3全部外包铝板,将网架三东西两个侧立面外包成垂直面;焊接龙骨骨架底部球接点到铝板垂直面的距离x.用角钢加固。J-X号,载明网架3设计变更,整体抬高20多公分,整体外移5cm,网架3柱未埋设的预埋件由乙方负责施工。屋顶风机棚的图纸在5月中旬进行了全套图纸的彻底变更(业主可看设计图)。J-X号,载明根据设计变更增加穿墙套管400个(附简图)增加套管。矩形168个,八角型168个。J-X号,载明由于主入口雨棚材料发生变化的原因,兹提出主入口雨棚的工程变更,雨棚δ=0.5钢板改为δ=3铝板。主入口雨棚外包铝板增加19.97m2,龙骨增加中19.7m2。J-010a号洽商记录,载明由于主入口雨棚材料发生变化的原因,兹提出主入口雨棚的工程变更,原报雨棚δ=0.5钢板改为δ=3铝板(详见附图说明),现根据要求将δ=3铝板雨棚改为用δ=0.5钢板制作。在洽商J-010中,甲方要求钢板雨棚改为铝板雨棚,由于钢板雨棚不含龙骨,因此增加龙骨。现铝板雨棚改为钢板雨棚,但龙骨已安装。并增加x型防水卷材25元/m2。现在钢板价格上涨,原报价为110元/m2,现在为135元/m2。增加费用x元。J-X号,载明由于招标与合同执行时间时差太长,钢材大幅上涨的原因,兹提出成本增加的工程变更。本工程招标与2002年度11月初,标书中的报价是依据当时的市场价进行的报价,但工程实际实施则是从2003年度3月初才陆续进行,时差四个月之久,2003年2月中旬网架钢管及配件较投标时的价格平均上涨560元/吨,由此造成网架费用增加为52吨×560元/吨=x元。另外,由于屋顶风机蓬全套图纸于2003年5月12日完成修改变更,钢结构部分的制作安装被延至2003年6月才开始实施,而这期间钢板价格更是疯涨超过1000元/吨,钢结构部分费用增加为:20.8吨×1000元/吨=x元。J-X号,载明网架1设计变更,更换部分网架杆件、支座、支托。网架1的部分管、球包不锈钢。增加额为:x元。J-X号,载明网架2预埋件有误差,整平修补有误差的预埋件。网架1、2图纸变更使6人在现场等图纸15天;屋顶风机棚全套图纸变更造成5人等工15天,网架3设计变更网架外移使4人等工17天,商讨网架2的支座与柱子的轴线问题造成4人在现场等工18天。共计305工日,窝工费:305工日×60元/工日=x元。J-X号,载明原设计图中没有橡胶垫,现增设橡胶垫31套。网架进场后的复检费,投标报价中不含此项费用。由于现场抽检导致厂里重新加工18根杆件并运至现场,仅试件费发生额就6000元,检测费实际发生额为:1万元。J-X号,载明由于甲方提出天基板底缝另加处理的原因,兹提出天基板底缝处理的工程变更,乙方按甲方同意的方案完成天基板工程后,甲方要求天基板底缝另加处理。J-X号,载明网架3(门头部分)龙骨整体分格有所改动,将原有宽度从x更改为x。设计院依据建设单位意图,从其整体的美观性考虑将原有的铝板分格从原每格宽度x更改x因小弧型行架龙骨已部焊接牢固无法拆改,需增加支撑架改用2mm厚钢板,增加固定点。网架3(门头部分)其大弧型梁考虑到其高度、宽度特性(风载、雪载)支撑点必须加密,以确保其工程质量的安全性。J-X号,载明网架2(八角型)龙骨制作安装当中为躲避上玄杆比矩型龙骨多增加一道横龙骨。网架2(八角型)因该建筑为异型建筑,外包铝板,要想达到整体美观一致性是有一定的难度,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按该工程的工艺特殊性,异型加工复杂,穿墙管过多,按一般的施工工艺常规是达到不了建设方的要求,所以必须按非常规处理,增加龙骨分格密度及龙骨档距,以达到建设方的要求。J-X号,载明由于八角形网架实验室增加隔墙的原因,兹提出网架二(八角型)的工程变更。J-X号,载明由于甲方的设计要求的原因,兹提出网架1(矩型)的工程变更(内容详见附件)。J-X号,由于甲方的要求增加防火涂料的原因,兹提出关于增加防火涂料的工程变更(内容详见附件)。根据甲方要求网架防火涂料找补一遍,满刷一遍,共两遍,共计2200平方米。根据甲方要求网架防火涂料找补一遍,满刷一遍,共两遍,共计2200平方米。每平方米17.5元,共发生费用x元。J-X号,载明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方案,增加铝板工程量的原因,兹提出铝板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变更。该工程原报价是根据甲方的招标文件及甲方提供的确施工图纸进行了计算并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根据现场土建施工情况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形成了一套新的设计方案。因此铝板工程量比原报价方案中增加了x。请甲方给与乙方增补x的铝板费用。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方案,造成铝板工程量比原设计方案增加x。共计增加费用为x元。J-X号,载明由于施工期间铝板价格上涨的原因,兹提出铝板差价的工程变更。该工程于2002年10月中标,按原报价工期进行施工不会拖到2003年铝板涨价高峰期。由于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变更,直到2003年10月大部分方案才正式确定下来。2003年3月后市场铝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该工程新方案异型构件增加较多,施工难度加大,工期延长。施工期间,铝板厂家几次提出停止供货,要求增加费用。经过我们对市场的调查,确系原材料涨价,厂家难以承受。为了不影响施工,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给铝板厂家增加了费用,为此向甲方请求增补铝板差价每平方米45元,增加费用x元。J-X号,载明由于外露杆件需报不锈钢的原因,兹提出网架杆包不锈钢的工程变更。原设计中要求支座以外部分为不锈钢管,支座以内埋入砌体,但是实际施工中土建砌体与支座有相应的距离,支座暴露在外离墙约x。经甲方同意,外露部分支座杆件统一包不锈钢板,钢板厚度为0.8mm。完成该项工作有很大的难度,需要包不锈钢板的网架钢管包括φ50:80m,φ80:40m,φ100:60m,需包不锈钢杆件786处,每处平均长0.3m。施工高度在8.3m-10.6m之间。上述工程洽商记录中有部分是2004年11月8日所补签,在工程项目及设计变更部分均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签字,在涉及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部分,没有建设单位签字。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网架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03年4月8日,竣工时间为2004年6月8日。同时,双方均认可石化研究院已分4次向六十八工程处支付网架工程款(略).7元;其中,已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95%即(略).7元,余款即合同约定的质保金x.3元尚未支付;另支付了洽商部分工程款40万元。

诉讼中,六十八工程处就网架工程洽商变更部分的造价申请鉴定。本院委托北京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2008年8月18日,鉴定单位作出造价鉴定报告,该报告的争议部分第3项载明,JX号洽商变更显示,变更是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耽误工期,工期拖延造成材料涨价及窝工,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争议较大且没有出示足够的书面资料,故将该部分费用列为争议项,建议法院判决。鉴定结论为,鉴定工程总价为x.48元,争议部分工程造价为x元。同时,该报告后附23份洽商变更单的鉴定工程总价汇总及争议部分工程造价汇总表,其中争议部分包括JX号网架钢管时价差x元、钢板时价差x元;JX号网架2埋件修补的窝工费x元。上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结论提出复议。

2008年10月8日,鉴定单位作出工程造价复议鉴定报告书,载明经复核,鉴定工程总价金额为x.53元,争议部分造价金额不变。该报告中附对双方复议意见的回复。对于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JX号洽商中变更工程量鉴定结论偏低,经复核,安装费已包含在定额子目中,不需要增加费用,不调整;2、六十八工程处认为争议工程造价并无争议,经复核,不调整;3、洽商变更部分的管理费及税金,经复核,工程洽商变更所签认工程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包含管理费及税金,不调整。对于石化研究院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1、JX号扣除海绵密封条一项了2683.76元,经复核,系报告笔误,调整后金额为x.12元;2、JX号洽商中新增PVC管一项中有重复列项,多计1200元,经复核,调整后金额为3427元;3、x是减少x元,而不是增加x元,答复意见,在该洽商中已将铝板改为使用钢板,在J010变更后增加的x元工程款在报告中未增加,故该洽商中也不扣除铝板费用,经复核,不调整;4、J018、J019洽商中,天基板隔离墙及100厚天基板单价“410”应为“280”,导致计算错误;答复意见,石化研究院在质证会已对该洽商认可,经复核,不调整。对于石化研究院拟列为争议项的答复,JX号洽商,此项也系工期拖延造成材料涨价及窝工,当事人对责任承担争议较大,与JX号情形一样;答复意见为,J022项是由于更换厂家造成的价格调整,经复核,不调整;JX号洽商的试件费用及检测费用是网架施工方现场成品保护不当造成的,监理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必须进行材料检测;答复意见为,根据网架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杆件进厂不需检测,经复核,不调整。上述复议报告及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仍对鉴定单位回复提出异议。

2008年10月27日,鉴定单位作出复议鉴定报告书,载明经复核鉴定工程总价金额为x.53元。同时,该报告中附对复议意见的回复,其中针对双方提出的与上述第一次回复意见中相同的问题,答复内容一致。应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单位出庭接受质询,对于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JX号洽商中因模板变更导致二次浇铸所形成的材料费、人工费及模板费是额外支出的费用应当予以计取的问题,鉴定单位答复称,根据洽商变更的内容可以看出是由于设计的原因造成的增加套管引起的二次浇铸,该部分费用可以计取,但由于洞口没有具体尺寸,而且位置太高,无法测量,且双方对做法的量化未达到一致,故依据现有材料无法对该部分工作量进行鉴定。对于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税金问题,鉴定单位答复称,部分洽商变更中价款的计算基础是包含税金的,招、投标文件是双方确认的鉴定依据,但这两份文件对税金计取的规定相矛盾,且双方确认的费用表中没有税金这个项目,故对税金部分其未计算。对于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争议部分确定的依据,鉴定单位答复称,列为争议项目是事实上确实是发生的,但对于导致涨价及窝工的责任划分双方有异议,其无法认定费用的负担。对于石化研究院提出的JX号洽商的费用计入确认项,而未计入争议项问题,鉴定单位答复称石化研究院马汝爱已签字确认同意更换铝板的厂家,更换后铝板的厂家不一样,价格也自然不一样,故其认为铝板价格调整是正常的,应计入确认项。经质询后,六十八工程处对鉴定报告的最终意见为,争议部分不应列为争议项,双方已签字确认;天基板二次浇铸的费用确实发生,虽没有鉴定标准,但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重新计算;洽商部分的税金仍应予以计取。石化研究院的最终意见为,尊重鉴定结论,天基板开洞是原有工程量不是新增;关于税金问题,依据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文件解释顺序,且洽商变更是工程的延续,应以投标文件确定的综合报价为准,不应再计取税金。

诉讼中,六十八工程处称依据X号监理会议纪要,双方重新确认了竣工工期是2003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应以该纪要确定的日期为准。对此,石化研究院称该纪要不能认定双方协议变更了工期,只是督促六十八工程处要在该日期前完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六十工程处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卷材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回执单、银行转帐支票4张、律师函及复函、招标文件及报价单、防火意见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网架部分施工安装专项会议纪要;被告石化研究院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脚手架拆除方案、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检验报告、“网架挠度”检测报告、瑞普石化试验中心网架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关于综合中间试验中心网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情况说明、北京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综合中间试验中心楼网架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核征求意见稿及审核情况说明、关于尽快进行变更洽商部分商榷的告知函、工程变更洽商的回执函、竣工延误的经济损失索赔协商函、关于中石科院中心试验楼网架工程索赔协商函的回复、网架工程与总包工作备案、洽商变更单证23份、监理会议纪要66份、授权委托书2份、监理月报等证据材料、北京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及复议鉴定报告及本院证据交接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六十八工程处与石化研究院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工程洽商变更部分的造价;二是石化研究院是否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及六十八工程处是否存在延期交工的违约行为。

对于第一点,对于涉案网架工程的洽商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已经司法鉴定。经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石化研究院对鉴定结论中确定的该部分工程总价金额x.53元予以认可。对于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异议,首先,对于JX号洽商变更所涉及的天基板加厚后的二次浇铸问题,鉴定单位称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增加套管而引起的二次浇铸,该部分费用可以计取,但由于洞口没有具体尺寸,而且位置太高,无法测量,且双方对做法的量化未达成一致,故未予计取;虽六十八工程处提交的洽商记录中有安装费报价单,但该部分内容上仅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建设单位即石化研究院派驻工程师仅在变更尺寸的洽商内容上签字,而未在涉及价款的记录内容上签字,事后双方对此亦未能协商一致,而依据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是负责施工安装中的质量进度,无权确定工程变更价款;依据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同期调整支付,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结合上述事实,虽六十八工程处主张的安装费已发生,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价款的计算在未取得发包人即石化研究院认可的情况下,其仍同意继续施工,现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对于该事实亦已无法进行鉴定,故因六十八工程处在施工过程中未能积极行使合同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对六十八工程处主张该部分增项费用不予支持。其次,对于洽商变更价款的管理费、税金问题,涉案工程系招投标工程,工程总价款是依据六十八工程处的投标价格所确定,六十八工程处在投标时系采用综合报价;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工程变更价款应由承包人及工程师指建设单位派驻的工程师共同确认,现石化研究院主张以六十八工程处投标的综合报价确认变更价款,未违反合同约定,且事实上在部分洽商变更的价款计算基础已包含税金,鉴定单位在作出鉴定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对六十八工程处提出的上述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对于鉴定报告中争议价款的承担问题。包括JX号网架钢管时价差x元、钢板时价差x元;JX号网架2埋件修补的窝工费x元。对于JX号钢材价差的洽商变更,石化研究院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梁粟已在同意钢材成本增加的工程变更单上签字确认,该工程变更单上载明变更内容详见附件,在该变更单后所附的JX号洽商记录中有费用增加的明细单,结合上述合同约定,该价款的变更已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一致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的审批要求,故该部分费用x理应由石化研究院承担。对于JX号网架2埋件修补的窝工费x元,虽依据石化研究院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梁粟签署的洽商记录,洽商的内容为网架2预埋件有误差,整平修补有误差的预埋件,并未确认待工的损失费用,但在该记录后附的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记录内容中载明了图纸及设计变更导致六十八工程处工人多天等工,依据合同约定,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上述洽商记录中的图纸及设计变更并非六十八工程处责任所致,故作为发包人理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对于该部分费用应由石化研究院负担。结合上述,涉案洽商变更工程的造价金额为(略).53元,石化研究院已付40万元,还应向六十八工程处付款

x.53元,计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石化研究院共计应给付六十八工程处工程款x.83元,对于六十八工程处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点,其中对于延期交工问题,虽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3年2月18日,但依据双方当事人确认已将开工日期变更为为2003年4月8日,同时双方共同确认竣工时间为2004年6月8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38天,六十八工程处的竣工时间已超出合同约定380余天。对于延期交工的原因,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涉案工程开工前后所涉及的50余份监理例会纪要、23份工商洽商变更及2003年4月至12月的监理月报,能够反映出石化研究院涉案的综合中间试验中心楼工程系整体延期交工,延期交工的原因有多重。网架工程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表现在:第一,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图纸设计变更,网架单位所作出的施工设计在实际现场施工中与工程整体不统一或不能满足整体设计的需要;第二,网架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之间在交叉工序衔接的碰撞、施工责任的确定等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具体表现在脚手架、铺板、工作面问题与总包单位的协调、配合上;网架支座安装偏差问题上土建施工单位与网架安装单位对偏差责任的确定上;铝板安装接缝责任的承担上;网架支座安装与玻璃幕墙施工相互碰撞上;在风机棚施工中总包单位与网架单位的工序配合上等方面;第三,石化研究院在网架施工前未有效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根据网架开工前的会议纪要及相关监理例会纪要,在六十八工程处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监理及设计单位、总包单位并未会审其施工图纸,并由此导致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修改、补充和变更图纸设计;第四,石化研究院多次更换材料及增加施工要求。如材料进场后必须进行复测、网架套管防火涂料的涂刷、铝板更换、天基板增加数量及异型、网架侧板改为舒乐板、天基板勾缝的处理、天基板改由网架单位安装、网架做挠度试验、指定由等;通过鉴定,表明网架杆架不须进场不须进行材料检测;对于防火涂料,在施工过程,消防验收部门亦表明不锈钢套管不用刷防火涂料;对于天基板勾缝处理等事项,在合同中并未作出约定。第四,六十八工程处自身不具有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对于网架及其配套设施的施工设计不规范、不完善,自身管理体系、质保体系不健全,资质、材料、复试手续的报验不齐备,未能有效组织和安排施工队伍按监理布置的进度施工。通过监理例会纪要及监理月报,也体现出网架施工进度缓慢的也存在网架设计变动、更改较多,网架施工在设计、网架单位之间扯皮时间较长,互相推托,没有做到先有图纸,再照图施工,导致网架工程形成了由施工单位边施工、边制图、边进材复检的三边工程。结合上述,对于网架工程的延误,工程的建设单位即石化研究院、设计单位及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即六十八工程处均负有责任。对于因工程设计及材料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顺延,依据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交工程师予以确认。结合本案,虽依据现有的洽商变更及监理例会纪要等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六十八工程处在施工工程中存在上述可顺延工期的事实,但六十八工程处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延误的工期天数向工程师请求确认予以顺延,且有部分洽商变更均是在竣工验收后所补签,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在石化研究院对工期合理顺延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六十八工程处可以合理顺延的工期天数,由此也无法认定六十八工程处不应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但结合上述延期原因及过错责任的分析,对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即工程款的扣罚金额,本院将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及过错相抵原则予以酌减。据此,虽六十八工程处未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但由于工程延期并非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石化研究院对此也负有责任,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六十八工程处赔偿延期交工违约金20万元,对于石化研究院超出部分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延期支付工程款问题,其中对于工商洽商变更的金额,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六十八工程处在工程竣工后向石化研究院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石化研究院也对此进行了审核,包括监理单位及委托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且一直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同时,六十八工程处交工延误,合同约定如工期延误,石化研究院有权扣除工程款2000元,在双方商洽工程洽商变更造价的同时,石化研究院亦提出了损失索赔,双方就此亦未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在双方就工程洽商变更的造价金额及工期延误的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争议协调期间,石化研究院未支付洽商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故对于六十八工程处要求石化研究院赔偿该部分工程价款延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同约定的质保金,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石化研究院无争议,依据合同约定,应于竣工保修1年后付清,现双方确认竣工时间为2004年6月8日,但石化研究院主张约定的质保期为3年,即其应于2008年6月7日支付该笔款项,而六十八工程处则认为应于2005年6月7日付清该笔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竣工保修1年后付款,是对工程款付款期限的约定,在该约定中并未明确是质量保修期满后1年,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与质量保修期届满及保修责任的承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石化研究院应于2005年6月7日前支付该笔款项,其至今未予支持,已构成违约,应依约赔偿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由此给六十八工程处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给付原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工程款七十四万三千五百五十五元八角三分并赔偿其中十二万八千四百六十九元三角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O五年六月八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时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反诉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偿付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逾期交工违约金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三百三十八元,原告已预交七千六百六十九元,由原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负担五千三百三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担一万元,其中七千六百六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另二千三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七十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担三千元,由反诉被告中煤第六十工程处负担二千七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三万元,由原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负担一万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担二万元,其中已向鉴定单位交纳一万元,另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本诉或反诉部分的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靖

人民陪审员刘松庆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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