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内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信用社与司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信用社。

负责人韩某某,职务: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信用社(以下简称张龙信用社)与被上诉人司某某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内黄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龙信用社支付其存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该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内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龙信用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龙信用社及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凤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秀红原系被告张龙信用社单位正式职工,2007年8月,因其吸收存款不入帐被该社开除。2006年9月23日,原告司某某经被告张龙信用社工作人员王秀红经办,在该社办理存款x元,王秀红给司某某开具了定期储蓄存款单,上面加盖有“内黄某张龙乡X村信用合作社”印章及王秀红手章,该存款期限1年,即2007年9月23日到期;利率为年息2厘25。2009年1月6日,王秀红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内黄某人民法院以(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司某某所主张的x元存款,包含在该刑事判决所认定的王秀红挪用资金的数额中,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01年4月,内黄某农村信用联社张龙乡辖区内信用社进行合并,沈村分社合并至内黄某张龙信用社,刑事被告人王秀红被安排到张龙信用社工作。张龙信用社至今未兑付司某某的存款x元。本案在诉讼中,由于张龙信用社不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原审认为,2007年8月以前,王秀红系被告张龙信用社的正式人员,其为原告司某某办理存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司某某的x元包含在刑事被告人王秀红挪用信用社资金的数额中,上述事实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司某某与张龙信用社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关系,而作为张龙信用社原工作人员王秀红在该合同关系中非任何一方当事人,法院也就无需追加其为本案的被告,张龙信用社认为应追加王秀红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不予采纳。基于前述理由,张龙信用社辩称的王秀红开具的存单行为是个人行为,其社没有收到这笔存款,应有王秀红偿还的理由于法无据,原审不予采信。张龙信用社在司某某存款到期后不予支付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司某某请求在存款逾期后按存款期间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部分,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故司某某要求张龙信用社兑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予以支持。为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内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信用社支付原告司某某存款x元及利息(利率按年息2厘25计算;计息时间从2006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内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信用社负担。

上诉人张龙信用社不服上诉称:1、司某某未在我社存款,我社也未收到该笔存款。2、王秀红开具存单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应依法追加王秀红为本案被告。3、司某某与王秀红是亲戚关系,该存单是虚开的,司某某根本没有存入该款,其与我社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司某某持有的x元信用合作社定期储蓄存款单系该社原工作人员王秀红为其办理的,该存单符合正规的银行存款凭证,且一审法院作出的(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认定该笔存款包含在刑事被告人王秀红挪用信用社资金的数额中,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上诉人张龙信用社所述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内黄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信用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