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住(略),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男,系原告表叔。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中山。

代表人贾某某,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季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的委托代理人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告于2006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半年还清,每月每x元按2%计付利息。逾期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双方于2008年3月25日就此借款重新更换了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借款事实,并核算了2006年至2008年的借款利息共计x元。另外,被告欠原告材料款x元,虽经法院调解,但被告只给付了x元,另外x元被告怕原告申请执行,又于2007年9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关于x元的还款协议,定于一年还清,并约定了每月每x元按2%计付利息。但是,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欠款及其利息共计x元。

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欠原告x元材料款是事实,但借款x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当保护。x元欠款人民法院已经裁判,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了x元,剩下x元及调解书中惩罚条款约定的5000元,原告只能申请执行,不能再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被告曾于2006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借款利息。逾期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于是双方于2008年3月25日就该借款重新更换了借款协议。协议确定了借款x元的事实,并核算了2006年至2008年的借款利息共计x元。另外原告起诉的x元,属于被告欠原告的x元材料款中的一部分及调解书中的违约金5000元。关于x元材料款,法院于2007年已经调解结案。在执行阶段,被告已经履行了x元;对另外x元及调解书中的违约金5000元,原告没有申请执行,但被告于2007年9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定于一年还清,并约定了每月每x元按2%计付利息。

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证明了上述事实,因此对上述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相关证据在此不再罗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应当偿还。

原、被告对借款期间的违约利息进行核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x元之借款的利息x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对借款利率月定为x元每月2%,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自2008年3月25日以后的利息应当按当事人的约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又重新更换了借款协议,其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辩称该借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原告起诉的材料款及违约金x元,人民法院已经调解结案,原告再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支付原告孙某某欠款x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支付原告孙某某自2006年3月25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的借款的利息x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按每x元每月2%的利率向原告孙某某支付借款x元的利息,自2008年3月2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孙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孙某某负担1490元,被告鹤壁市广远机械制修厂负担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晋邦

审判员陈良玉

代理审判员付红民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智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