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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某某、吴少民、郭某某、易某、赵某某盗窃,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又名乔某,男,出生于(略)。被告人吴少伟,又名吴某恒,男,出生于1986年10月19日。

被告人郭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孟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程某某,男,出生于(略)。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吴少民、郭某某、易某、赵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公新民、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吴少伟、郭某某、易某、赵某某、孟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吴少伟、王伟武(绰号王老虎,在逃)、焦钻(系未成年人)在洛宁县仁和大酒店后将吉某的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价值6400元)盗走,撞坏后将车抛弃在小界乡X村小学操场。案发后,车被失主领回。

2、2009年5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易某伙同王伟武、焦钻窜到洛宁县城东关建材市场西门面房二楼丁某家,盗走中天牌直板大屏手机(价值656元)一部及50元现金。案发后,手机被追缴由失主领回。

3、2009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吴少伟、王伟武、赵某某、焦钻、刘幸达(绰号老三,在逃)窜到洛宁县第一高中院内,将丁某、贾某二人放在车棚内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3440元。后车经王伟武手卖掉,未追回。

4、2009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伟武、焦钻窜到洛宁县X镇X村杨某家,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弯梁黑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价值4128元)盗走。案发后,车被追缴由失主领回。

5、2009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郭某某、王伟武、焦钻四人窜到洛宁县城隍庙院内,将黄某的一辆弯梁红色大阳摩托车(价值920元)盗走。案发后,车被失主领回。

6、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郭某某、刘幸达三人窜到洛宁县X路粮食局门口,将张某的一辆蓝色洛嘉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1900元)盗走。案发后,车被追缴由失主领回。

7、2009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易某、郭某某、吴少伟、王伟武、赵某某、焦钻七人窜到碧天洗浴中心,将门锁剪断后进入屋内盗走洗发膏一箱、柠檬饮料、营养快线各一箱、男式内裤十条及现金300余元。经鉴定物品总价值615元。

8、2009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伟武、吴少伟三人到洛宁县X乡大沟口水库附近,将师某的一辆黑色红派牌助力摩托车(价值2800元)盗走。案发发,车被追缴由失主领回。

9、2009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吴少伟、焦钻三人窜到洛宁县第一高中校园内,将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深蓝色爱玛牌脚蹬式电动车(价值1680元)盗走。案发后,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10、2009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伟武、吴少伟、焦钻四人窜到洛宁县X街村原满江红酒店后边一家属院内,将张某停放在该处车棚内的一辆红色大阳牌90型摩托车盗走,后焦钻将车丢失。

11、2009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刘幸达二人窜到洛宁县X街鲴仙居饭店门口,将一辆洛嘉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520元)盗走,后经焦志杰销赃,车未追回。

12、2009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刘幸达、焦钻、焦涛(已死亡)、张红军(在逃)五人窜到洛宁县城购物城极速网吧门口,将雷某的一辆墨绿色豪爵牌110型弯梁摩托车(价值2250元)和一辆粉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电动车被乔某某等人砸坏后丢弃掉。

13、2009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伟武、吴少伟、刘幸达、赵某某、易某、焦钻七人窜到洛宁县第一高中对面城区派出所永宁路警务室内盗走头盔、警棍、喊话器等警用物品。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14、2008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伟武、刘幸达、焦钻四人窜到洛宁县委招待所北楼楼下,将李某的体育用品门市撬开,盗走运动服、运动鞋、舞蹈鞋等物品,总价值2400余元后,赃物被乔某某等人挥霍。

15、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刘幸达、焦钻三人窜到洛宁县城医药公司家属院,将王某家的煤球房撬开,盗走一辆桔红色小鸟牌电动车,经王伟武手送给崔争(外出,无下落)。该车未被追回。

16、2009年4月1日下午3时许,乔某某伙同王伟武、刘幸达、郭某某、焦钻五人窜到洛宁县X街村秦某家,将室内一保险柜撬开盗走,内有现金7000余元。

17、2008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王伟武、刘幸达、焦钻四人窜到洛宁县长虹车站附近,将张某的废品收购门市里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376元)及一辆黑色森地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电脑被失主领回,电动车未被追回。

被告人孟某某非法购买某某某等人偷盗的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共11辆,总价值x元。

被告人程某某非法购买某某某等人偷盗的电动车7辆,总价值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乔某某作案16起,涉案有价值各种车辆x余元,另有3辆电动车、1辆摩托车及盗窃警务室的物品无法作价;被告人吴少伟作案7起,涉案有价值各种车辆x余元,另有1辆摩托车及盗窃警务室的物品无法作价;被告人郭某某作案4起,涉案价值x元;被告人易某作案3起,涉案有价值物品1621元,另有盗窃警务室物品无法作价;被告人赵某某作案3起,涉案有价值物品4355元,另有盗窃警务室的物品无法作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某均无异议,且有贾佳、黄某丙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乔某某、吴少伟、郭某某、易某、赵某某、孟某某、程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买某某、卫某某、雷某某、秦某乙人的证言;赃物照片及价格评估结论书;被告人乔某某、吴少伟、郭某某、易某、赵某某、孟某某、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吴少伟、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易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明知是被告人乔某某等人所偷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所指控7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乔某某等五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某、吴少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郭某某、易某、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吴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六、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七、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乔某某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被告人吴少伟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被告人郭某某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被告人赵某某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易某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09年11月6日止;被告人孟某某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本院

八、继续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和所盗赃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辛洁

审判员吕高洁

审判员王平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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