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1岁。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高洁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17时0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赵村街由北向南行使至赵村街南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贺某相撞,造成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元的协议(钱已付清),被害人家属提出了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及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领条,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事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又提出了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故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高洁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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