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吴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希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北京希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吴某、张某某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王某某将其持有的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张某某,转让价款为40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变更后,剩余20万元款项吴某、张某某于6个月内付清。在后续的合同履行中,王某某已经协助吴某、张某某将相应的工商登记等事项办理完毕,但是吴某、张某某仅仅支付了20万元转让款,剩余的20万元虽经王某某多次催要但是吴某、张某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仅仅是向王某某出具了一张由被告张某某写的20万元的欠条。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张某某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

被告吴某、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9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张某某将持有的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二、王某某以现金形式于2006年3月29日一次性给付张某某20万元;三、王某某承担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应责任。同日,吴某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吴某将持有的菏泽市邮联管理有限公司的15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某;二、王某某以现金形式于2006年3月29日一次性付给吴某15万元;三、王某某承担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应责任。

2006年3月29日,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张某某、吴某、王某某分别签字。会议内容为:1、张某某将持有的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某;吴某将持有的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5万元股权转让给王某某;2、转让后公司各股东出资如下:张某某出资10万元;吴某出资5万元;王某某出资35万元。会议表决结果为: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5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100%。同日,菏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做出另一股东会决议,决议由张某某、吴某、王某某分别签字。决议内容为:1、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某、吴某、王某某;2、公司股东选举王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3、公司股东选举张某某为监事。会议表决结果为: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50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2008年3月31日,荷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荷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日,荷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章程修正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荷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日,荷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荷泽市邮联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变更为荷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6日,王某某与吴某、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为王某某,受让方(乙方)为吴某、受让方(丙方)为张某某。合同第二条股权转让中约定: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及其依该股权享受的相应的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丙方;2、乙方和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权,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1、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70%股权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2、支付方式为:乙方和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应着手协助乙方、丙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办完工商登记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股权转让确认书,乙方、丙方当日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向甲方出具贰拾万元欠款条,剩余贰拾万元款项乙、丙方于6个月之内付清。

2008年7月2日,菏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到会,一致形成以下决议:一、同意将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某、吴某;二、公司各股东出资额变更如下:张某某出资45万元、吴某出资5万元。

2008年7月2日菏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分局提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变更为张某某,将股东由张某某、王某某、吴某变更为张某某、吴某。同日,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分局核准菏泽市邮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内容,变更前内容为:股东张某某,出资额10万元,持股比例20%;股东吴某,出资额5万元,持股比例10%;股东王某某,出资额35万元,持股比例70%。变更后内容为:股东张某某,出资额45万元;股东吴某,出资额5万元。

2008年7月3日,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款x.00元。

上述事实,有2006年3月29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3月29日吴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3月29日两份股东会决议、2008年3月31日股东会决议、2008年3月31日章程修正案、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008年5月16日股权转让合同、2008年7月2日股东会决议、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欠条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6日王某某与吴某、张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通过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企业变更情况汇总表可以证明,王某某已将35万元出资转让给吴某、张某某,并于2008年7月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吴某和张某某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即2009年1月2日前付清余款20万元,但张某某、吴某至今仍然未能付股权转让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王某某要求吴某、张荣给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20万元转让款在吴某、张某某之间的分担问题,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王某某将股权转让给吴某和张某某,未约定股权受让的比例,且在付款条款中也约定有吴某、张某某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故吴某、张某某应连带承担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某某股权转让款二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某、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