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黄某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内黄某交通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黄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内黄某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申请再审人穆某某与被申请人内黄某交通局、内黄某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一案,内黄某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元月23日作出(2006)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安行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穆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7)豫法立行字第X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书予,被申请人内黄某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张俊田,被申请人内黄某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某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内黄某人民法院(2005)内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贾红音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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