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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与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村村委会委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后张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后张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一审原告马某某起诉至文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停止侵害,返还耕地。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2007)文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7)文民二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终止履行;二、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返还原告马某某位于东风路中段西侧的0.69亩承包土地并予以复垦,赔偿原告马某某损失43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后张村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村村委会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后张村村委会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既使无效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解决,请求撤销原判决。被申请人马某某辩称,原判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安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民二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仝慧义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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