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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曹某),男,33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09年10月2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伟,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申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使用该卡透支。截止2009年3月24日共透支本金x.65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后被告人徐某于2009年9月14日向银行归还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的证言、招商银行报案材料、催收通知、催收记录、招商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刘轶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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