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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洛南县X街。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腾飞公司副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省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42年9月22日,退休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实际,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白书宝,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实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原告韩某某购买被告腾飞公司门前街房101.3。同年7月原告韩某某付清房款。按约定于2006年12月31日起取得该房使用权并于此时开始收取房租。2007年4月21日办理了房产证。因被告腾飞公司将该房产卖给原告韩某某之前已卖给洛南县X街村尚涛,尚涛也有该房屋产权证,由此引发房屋买卖纠纷。2007年9月28日经洛南县房地产管理所周某乙主持,有原告韩某某、被告腾飞公司等五方人员参加协商并达成《房屋买卖纠纷协商处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尚涛已接受还款10万元的前提下,被告腾飞公司再支付尚涛5万元,由尚涛将其房产证交给被告腾飞公司并交回发证单位注销,维持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该协议还约定:“甲方(即腾飞公司,下同)现有资金1.8万元,借第三人李建锋1.7万元,韩某某1.5万元,将乙方(即尚涛,下同)的债务全部结清;甲方借李建锋、韩某某二人3.2万元,由甲方在2007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证人一份,第三人一份,各方履行协商行为后签字生效”。由于原告韩某某、被告腾飞公司等五方人员按约定履行协商行为后均在该协议上签名,故被告腾飞公司未向原告韩某某出具x元借款的借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腾飞公司未归还原告韩某某上述借款。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腾飞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虽无直接证据借据证明,但原告韩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原告已借给被告腾飞公司x元的事实,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双方的借贷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腾飞公司归还x元借款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腾飞公司归还用于支付尚涛房租费1500元借款的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是被告所借并委托其支付尚涛房租费的事实,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因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韩某某要求被告腾飞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腾飞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元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韩某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纠纷协商处理协议》并未生效,上诉人根本没有见到韩某某的x元,原审判决上诉人归还韩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显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解决与案外人尚涛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和被上诉人韩某某等协商并达成了《房屋买卖纠纷协商处理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腾飞公司借案外人李建锋x元,借被上诉人韩某某x元,用于结清该公司和尚涛之间的债务。该协议同时还明确约定协议自各方履行协商行为后签字生效。韩某某、腾飞公司以及其他参加协商各方等均在该协议上签名,由此可以说明该协议已经按约定实际履行;同时参加协商的李海亮、周某乙等人也能够证实协议已经履行的事实,尚涛也证实协议已实际履行自己收到了相应的钱款。因此应当认定腾飞公司借韩某某x元的事实成立,上诉人腾飞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纠纷协商处理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未生效,其和韩某某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腾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洛南县腾飞玻璃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郭冬

代理审判员屈晓鹏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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