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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

法定代表人覃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

法定代表人方X,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贻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男,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黄某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朝、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贻江、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民平、黄某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电影《如果爱》的原始出品方,拥有该片的原始著作权,被告XX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x.com)向公众提供专业视频播放软件“暴风影x”版,并通过该软件自带的“暴风影视”版块向公众提供电影《如果爱》的在线播放服务,播放页面显示涉案电影的提供者是被告XX公司。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共计12万元。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明公证书是2007年7月份制作的,不能证明2008年10月7日原告还继续享有权利。2、被告XX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盒子提供的是搜索链接、信息定位服务,视频文件皆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XX公司明知或应知视频中存在侵权内容而仍然进行链接,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监控网络活动的义务,其没有过错,因此被告XX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3、涉案暴风影音软件版本Beta版是为研究目的而进行测试所发布,是为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进行的科学研究,不具有营利性,没有侵权意图,且涉案暴风影音版本测试期间短暂,其在线播放功能早已停止。4、被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作关系,而是品牌推广关系,即互相把对方的网站链接放在自己的网页下面,因此也不存在共同侵权。5、原告公证后没有及时通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XX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已经在搜索引擎中对涉案视频进行过滤,并通知了原告。6、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因此原告主张的公开赔礼道歉也于法无据。

被告XX公司辩称:1、公证书中的操作程序严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规定,在播放页面上制作“土豆”的水印是相当简单的,这也证明原告做的公证有问题,且公证过程从未进入土豆网,土豆网上并不存在涉案电影的相关视频。2、被告XX公司和被告XX公司之间只是简单的品牌推广和服务关系,不存在内容服务关系,且通过暴风盒子定位的土豆网是机器自动搜索完成的,不能证明土豆网播放过涉案影片。3、土豆网尽到了合理的版权侵权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全土豆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星美传媒有限公司与x就电影《如果爱[x]》签订合拍协议,协议第一章第3.1约定,“甲方地域”指中国大陆(为避免存疑,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第七章第7.1约定,星美传媒有限公司与x将共同拥有影片的全部版权,尽管有上述规定,每一方在其发行地域内对与影片相关或由影片产生之全部权利之管理、经营、发行、利用、受益及处理均应享有专有的且排他的权利。第7.4“版权侵权”约定,星美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处理发生在甲方地域的任何第三方对双方就影片之权利的诉求或侵权,x在世界其他地域有相同之权利。电影《如果爱[x]》于2004年12月29日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中方摄制单位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外方摄制单位为香港摩根陈影业有限公司。该片于2005年9月20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摩根陈影业有限公司(香港)和上海电影(集团)公司。2007年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本案原告是电影《如果爱》在中国内地的版权所有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其同意由原告对外统一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诉权在内的相关权利,此权利包括著作权项下所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涉案电影正版光盘封面显示影片导演为陈可辛,主要演员有池珍熙、张学友、金城武、周迅。播放光盘时,片头显示出品方为原告、摩根陈影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电影(集团)公司,片尾显示该三家单位联合摄制。另查明,2004年9月23日,星美传媒有限公司更名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7日,原告代理人戎朝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在公证员崔亚霞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浦鸿飞的监督下,戎朝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IE,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进入首页;点击页面下方的“京ICP证x”进入页面;点击“公共查询”进入页面,在“网站域名:”的空白栏中输入“x.com”;点击“查询”进入页面,点击“浏览”进入页面,在“验证码:”的空白栏中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查询结果显示“单位名称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x号”;返回首页,依次点击“暴风新闻”项下的各个新闻链接,其中艾瑞网上一篇署名“苗得雨”的新闻“暴风影音的一场新风暴”中提到:“……7月16日,日使用1700万次的暴风影音宣布将从互联网最大的播放软件升级为互联网影音播放平台。升级后网友可通过暴风影音,享受本地视频、在线点播、在线直播等视频服务,内容包括2000万部电影和电视剧以及微视频。这一系列动作使暴风影音从一个播放软件升级成为一个播放平台,也拉开中国共享软件平台化发展模式的帷幕。……其实在7月16日暴风影音宣布升级平台的前一周,暴风影音就已经和国内网络视频的领跑者土豆网达成内容合作协议,这项协议允许暴风影音的用户直接通过暴风影音客户端直接观看土豆网的视频,而更早之前,暴风影音也与激动网签署了同样的合作协议。正是这项合作计划,拉开了暴风影音向网络视频平台迈进的步伐,暴风影音希望和土豆网的合作能够给土豆网带来每天1500万~2000万的访问流量。……”2008年7月17日新浪科技网上的新闻“暴风网际公司推出暴风影音x版”中提到:“……暴风影音16日下午首次对外发布其x版本(下载),该版本的最大亮点是结合了在线视频,这与暴风影音之前宣布的要进军在线视频领域战略相吻合。……暴风影音在发布会上宣布与土豆、PPS、联合网视、激动网、华谊兄弟等几家内容提供商合作,将为用户提供罪丰富和全面的视频内容。……冯鑫称,暴风影音2008将提供一个开放与合作的视频播放平台,并与合作伙伴提供流量引入、利益分账、品牌共建三大服务,将在暴风影音2008这个平台上产生的广告收入与合作伙伴按比例分成。……”返回首页,点击“暴风荣誉”项下的“电脑爱好者:2007软件风云榜:读者首选奖”等进入各页面;返回首页,点击“暴风影音x万精彩视频一点即播”旁的“立即下载”,对该软件进行下载、安装及运行,下载时显示播放器的名称为“x-x.exe”,安装时显示名称为“暴风影音3”,发行者为“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在许可证协议部分的“3.1P2P/P2SP功能”下显示“暴风网际与第三方合作提供P2P/P2SP功能,由第三方提供内容及相关技术;因此本软件包括了第三方的组件或模块,该等组件或模块将随同本软件直接安装在用户的系统内;……”,“3.5合作咨讯、视频合作、影视库功能”下显示“暴风网际可能在不特定的时间与不特定的第三方合作,由该第三方提供奥运资讯、视频内容、电影信息等;……”。安装完毕后打开播放器,依次点击“暴风影视”项下的“高清”、“排行”进入各页面。在“暴风影视”的视频下方有“内容合作”栏,下有“土豆网”、“联合网视”等,点击后可以进入这些网站。点击“排行”有“欧美电影榜”、“港台电影榜”、“日韩电影榜”、“内地电影榜”等分类。点击“内地电影榜”,显示“如果爱”排在第6位,右侧有播放次数“x”;点击“如果爱”进行视频的播放,并用“x”屏幕录像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制,共4个视频,每个视频时长在26分钟左右。将鼠标放在“如果爱”上时,鼠标旁显示出电影的主演和简介,播放时,播放片首出现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号和“兰荫影视工作室”字样,以及出品单位名称,播放框上部显示“来源:土豆网”,播放框左上角显示“x.com”、“土豆网”字样,左下角显示“播放(下载速度:……)”、用户评论,右下角有“兰荫影视工作室”字样,播放框下部有“身无分文如何赚100万”、“打爆电话不掏话费的绝招”等字样。该公证过程中共公证了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4部影视作品。2009年2月9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了(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发行许可证、摄制许可证、合拍协议、上影集团出具的声明书、更名证明、(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随附光盘、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被告XX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暴风公司的经营方式,其仅提供搜索链接及播放软件,不储存音视频文件,音视频文件存储于第三方网站,该公证过程中安装的软件是“暴风影音2009贺岁版”。2、播放页面截屏,证明视频来源。3、暴风影音安装过程,证明涉案的暴风影音版本是测试版,最早版本的发行时间是2008年7月16日。4、在线打印网页,证明2008年12月1日正式版本发布后,涉案暴风影音版本已经停用。5、在线打印网页,证明被告暴风公司已经对涉案影视作品的关键字设置了技术屏障,不再提供搜索服务。6、2009年6月19日被告暴风公司发给原告的函,证明被告暴风公司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告诉原告涉案影片已被屏蔽。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并未运用搜索功能,而是直接在被告XX公司网站找到视频播放的,因此认为是被告XX公司将文件给了被告暴风公司并在其网站播放的。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视频内容来源于被告XX公司,直接播放者是被告XX公司。对证据3没有异议,但认为测试版不能免责,也不代表侵权时间短。对证据4没有异议。对证据5、6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使用搜索功能,且函没收到过。被告全土豆公司认为证据1公证的视频与本案无关,且无法证明侵权公证当时的情形。证据2中的“土豆”字样和标识可以随意更改,无法证明视频来源于土豆网。对其他证据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证据1中的视频播放模式与原告公证时被告XX公司网站上的视频播放模式不同,因此不具有可比性。

被告XX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8)沪卢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被告XX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被告XX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4、被告XX公司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5、(2008)沪卢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6、新闻打印件;7、土豆网搜索结果打印件。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8、假冒的土豆网(www.x.com),证明互联网上存在很多假冒的土豆网,假冒的土豆网页面设计与被告全土豆公司的设计极其类似,原告完全可以通过这些假的土豆网站制造涉案作品的播放假象。被告全土豆公司还当庭演示了在视频上加上“土豆”水印的过程,以证明视频上的水印是可以随意添加的,不能证明视频来源于土豆网。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且认为上述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原告公证时间,因此不认可被告全土豆公司已经尽到监管义务,被告全土豆公司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了商业利用和编排,不能豁免责任。对证据8认为与本案无关,并认为加入水印的技术并非普通人可为,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且视频上的水印是不能随意修改的。被告暴风公司对上述证据1-7无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但被告XX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电影《如果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正版光盘片尾署名的摄制单位为原告、上海电影(集团)公司、摩根陈影业公司。原告与摩根陈影业公司签订的合拍协议约定原告享有大陆地区对涉案影片的权利,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又出具声明称原告是涉案电影在中国内地的版权所有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电影《如果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单独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任何人在未经许可,又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视剧的,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两被告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两被告间存在合作关系,涉案影片由被告XX公司提供给被告XX公司,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被告XX公司则辩称其为网络用户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涉案影片来源于土豆网,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不构成侵权。被告XX公司认为土豆网上并不存在相关视频,其没有向被告暴风公司提供涉案影片。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了“影视”频道,对影视作品按类别、地区等进行了整理和分类,按点击量对影片进行了排行,为网络用户更快捷方便地分享影视作品提供了便利。原告进入被告暴风公司网站后,根据网站上的提示逐步进行操作,在该公司设置的“排行”中的“内地电影榜”中找到了排行于第6位的涉案影片。同时在播放涉案影片时,网页地址栏显示的域名仍为被告暴风公司的网址,并不进入第三方网站,此种播放模式使用户认为涉案影片就是在被告XX公司网站上播放的。现被告XX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就应当证明涉案影片存储在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上。被告XX公司提供了(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证明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但该公证中使用的软件是“暴风影音2009贺岁版”,与原告在公证时所用的版本不同,且页面的设置、影片的搜索过程等均与原告公证的内容不同,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故该公证过程不足以证明被告XX公司在原告公证时提供的也是搜索链接服务。虽然播放涉案影片时视频播放框上有“土豆网”、“x.com”的标识,但仅凭上述标识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影片来源于土豆网。经本院释明,被告XX公司不同意就其主张的搜索链接技术进行鉴定,被告XX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XX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了第三方网站上有关被告暴风公司与被告全土豆公司合作的信息,但两被告均否认存在影视作品的内容合作关系,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全土豆公司向被告暴风公司提供影视作品,且公证书中也未反映被告全土豆公司的网站上有涉案影片,因此仅凭第三方网站上的信息不能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影视作品的内容合作关系,原告关于被告XX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XX公司网站上已不存在涉案影片,故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额。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暴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公映时间较早,涉案电影在被告XX公司网站上的持续时间、用户点播次数,及被告XX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被告XX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尚未支付,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所做的公证中包括了4部影视作品,原告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故本案中支持公证费250元。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公证费人民币XXX元。

二、驳回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XX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XXXX元,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沈卉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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