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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湖经初字第6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湖经初字第X号

原告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西堤别墅X号-X号X楼X。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星、杜某某,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汉堡。

委托代理人徐崇利、吴某某,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厦门市利泰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4月27日在厦门签订销售合同,但双方未明确仲裁条款,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达成仲裁协议,但无法举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德国温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守业

审判员叶青

代理审判员李晓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詹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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