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某某因返还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鑫阳燃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X室。(下落不明,未到庭)

上诉人金某某因返还财产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某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焦岩担任审判长、赵贺林主审、朱晓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东某某分四次从金某某手中取得用于办理煤炭许可证及索讨债务款项计24,000元,并出具票据,东某某未能办理煤炭许可证及未讨回债务,东某某应予将24,000元返还给金某某。待查清事实后再行调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东某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东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岩

审判员朱晓英

审判员赵贺林

二ОО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丽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财产 返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